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18修订)

第一条为了方便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发货人)在同一口岸分批办理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可先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1)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2)。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委托管理类别为B类以上(含B类)的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的相关手续。第三条经海关备案,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集中报关:

(一)图书、报纸、期刊等时效性强的出版物;

(二)危险货物或者鲜活、易腐、失效、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第四条收发货人应当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备案手续。第五条收发货人申请集中申报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提交《集中申报通关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3),并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个月。

海关应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核准备案。

涉嫌走私或违规的发货人、正在接受海关调查的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发货人、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C类或D类管理类别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不适用集中报关。第六条在备案有效期内,收发货人可以采用集中申报方式通关。备案有效期根据收发货人提交的保函有效期进行核定。

申请集中报关的货物、担保发生变更时,收发货人应当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

期满后,申请期限可以延长。收发货人需要继续适用集中申报方式通关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10日前,向原备案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集中申报通关模式:

(一)担保情况发生变化,无法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违规被海关调查的;

(三)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海关分类管理类别降为C类或者D类的..

收发货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内主动申请终止集中报关申请。第八条备案期限届满前,收发货人未申请延长备案期限的,备案表效力终止。收发货人需要继续按照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当自装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在抵达海关监管区域后、装货前24小时,填写《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

收货人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天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收货人凭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第十条海关审核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时,应当从保税货物中扣减加工贸易手册(账册)或电子账册数据;检查一般贸易货物的集中申报和备案数据。

经审核,海关发现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与集中申报备案数据不一致的,应当退单。收发货人应当以报关单方式向海关申报。第十一条收发货人应当自海关完成《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持《集中申报清单》及所附单证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交单验放手续。属于许可证管理的,收发货人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海关应当在有关单证上批注并留存复印件。

收发货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应当删除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收发货人应当重新向海关申报。再申报日期超过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的,以报关单方式申报。第十二条收发货人在清单申报后修改或者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参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收发货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合并,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于次月10前办理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于次月底前办理保税货物集中申报手续。

一般贸易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