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监督与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法律分析:1。承担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立法工作,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监督司法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2.承办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等的工作报告。3.承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是对市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进行报告,做好监督工作。五是办理或督办市人大代表关于监督司法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六是加强与市人大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组织市人大开展监督司法检查和调查研究;

七、就监督司法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协助市人大监督司法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九、完成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部是国务院的一个组成部分,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拟订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国家监狱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职责,监督管理刑罚的执行和罪犯的改造。(三)负责全国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和监督劳动教养执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管理工作。(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全民法律知识普及计划,指导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五)负责指导和监督律师和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港澳律师作为委托公证员的委托和管理。(六)监督和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七)指导和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工作。(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九)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十)参与有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的起草和谈判,履行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的相关职责。(十一)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组织与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涉港澳台司法行政事务。(十二)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规划。(十三)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监督,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