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
法律客观性:
专利保护是指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不得对该发明进行商业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专利权被侵犯后,专利权人通过协商、请求专利管理部门介入或诉讼等方式保护专利权。根据《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与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香港回归后,仍然实行单独的专利制度,在香港实施原有的《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因此,有关申请人要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必须注意以下情况:(1)如果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中国,并希望其申请在香港获得保护,除了向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外,还需要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和授予手续或短期专利的授予手续。(二)在中国申请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为取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申请人应当向香港知识产权署登记该标准专利,即在中国专利局以中文公布该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该申请已经由国际局以中文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并且在中国专利局发出国家申请号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该申请须在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登记和授予专利权。(上述程序适用于国家申请号公告的公布日或发出日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三)请求在中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国际申请人,为保护其国际申请不受香港短期专利的侵犯,应当自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或者自中国专利局发出国家申请号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授予短期专利的手续。(上述程序适用于国家申请号通知的发布日期为1997年7月日或之后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