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第三章公职人员财产申报
第二十七条为了保证公职人员的廉洁,公职人员应当依法申报财产状况;
第二十八条
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称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因退休等原因离职满五年的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九条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各级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中的党员也要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应当申报的财产种类:
1,房地产;
2.生产生活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各种物品;
4.人民币和外汇存款;
5.投资股票(包括各种投资和股票)、债券、债权债务;
6.知识产权;
7.人民币65,438+0,000元以上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一条反贪机关应当制作公职人员专用财产申报表,方便公职人员填写。
第三十二条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申报财产的时间为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65438+10月15日,申报财产的基准日为上一年度的最后一日。
第三十三条
财产状况公告及信息公开: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只在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未经书面要求,不向普通公民公开。中国公民可在反贪机关举报接待场所设置的电脑中,凭本人身份证明,自由查阅副乡长、乡镇党委副书记(含享受同等待遇)级以上公职人员的个人及家庭财产信息。
第三十四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受理申报的机关可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及时的,应当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作出说明。经审查该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以虚假申报论处。
第三十五条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财产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与追究: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审核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纪检机关负责审查党员中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国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公职人员财产的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有附带审查。虚报、漏报、缓报财产,但涉案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虚报部分财产为非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项:担任公职以来以赠与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如实申报;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价值500元以上的礼品,一律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