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餐饮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进行商业销售和服务劳动,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业的管理,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进行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餐、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肴,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开发自选套餐,提供小份菜肴。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自律、指导和服务作用,推动餐饮行业标准的推广和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公约,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第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执行经营管理、产品和服务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制度,并在显著位置张贴节俭标识,执行节俭文明用餐标准。
第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并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
第十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垃圾,应当由有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回收利用。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者销售食品或者提供服务,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第十三条餐饮经营者提供配送服务,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服务流程,并明确提供配送服务的时间、配送范围和收费标准;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按时、保质、保量配送到消费者手中,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第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确促销内容,包括促销理由、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做好原料储备和服务准备,并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餐饮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者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应当将投诉的受理、转送和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及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或者委托相关机构建立经营者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餐饮经营者及其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与餐饮经营相关的信用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业开展反餐厨垃圾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处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统计工作。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号码。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餐饮经营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二条商业、价格等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 11 10月65438日起执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2014年9月2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餐饮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餐饮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在保障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扩大消费、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餐饮业快速发展,全国餐饮收入从1978年的54.8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25392亿元,增长了462倍,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业态多样化、经营方式连锁化、市场需求大众化的发展格局。随着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生活节奏的加快和消费观念的转变,餐饮业仍将呈现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目前,我国餐饮企业超过240万家,从业人员超过21万人。餐饮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明显,已经成为对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影响很大的重要行业。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餐饮业也存在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不强、创新能力不足、服务质量亟待提升、制度建设不完善、现代化水平有待提高等突出问题。餐饮业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餐饮服务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尤其是近年来,在全社会开展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行动的大背景下,餐饮业更需要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发展,回归本质、理性和大众消费。
长期以来,我国餐饮行业缺乏全国统一的行业法规,多个部门承担了一定的管理职责,使得行业管理既有交叉又有盲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规范餐饮行业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餐饮行业主管部门有必要会同相关部委制定统一的行业管理办法,多角度、全方位地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商务部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的行业管理。制定《办法》是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途径。《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餐饮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餐饮业规范有序发展,有利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优化餐饮业发展结构,提高餐饮业发展水平,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扩大内需,促进就业,也是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需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第24条的结构框架如下:
(1)一般规定(第65,438条+0-5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餐饮经营概念界定、主管部门职责、行业协会义务和鼓励大众化餐饮发展。
(二)餐饮企业经营(第6-16条)。主要内容包括:依法经营、执行标准、节能减排、反对餐厨垃圾、不销售不合格食品、餐厨垃圾处理、明码标价、禁止设立最低消费、送餐服务、促销活动、投诉制度、应急管理等餐饮服务流程的各个环节,明确提出对餐饮企业的要求。
(3)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第17-20条)。主要内容包括信用建设、反对食物浪费、行业统计和报告制度。
(4)法律责任(第265438条+0-22)。主要规定了商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根据餐饮企业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可以实施的具体处罚措施,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补充条款(第23至24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及实施日期等。
三。措施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明确餐饮企业的概念。近年来,餐饮的市场细分不断深化,各种业态不断涌现,包括:正餐、早餐、快餐、团餐、特色年夜饭、地方小吃、社区餐饮、休闲餐饮、主题餐饮、外卖送餐、美食广场、美食街大排档、农家乐,以及配套的中央厨房、配送、网络订餐、外出就餐等服务形式。餐饮商业的内涵极其丰富,但缺乏一个明确的定义,使得餐饮业的定义不够清晰。为准确规范行业主体,更好地履行商务部门对餐饮业的管理,《办法》根据国民经济分类明确了餐饮经营活动的定义,即“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该定义强调了餐饮经营活动中即食加工的特点,涵盖了食品生产和服务劳动。
(二)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餐饮业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待规范,政府在食品销售、资源节约等方面需要引导和管理;二是存在奢侈消费、铺张浪费的现象;三是社会上对部分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存在争议;四是服务水平亟待提升,日常经营、配送服务、促销活动、投诉处理中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五是应急体系建设有待完善。为此,《办法》对餐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引导。在资源利用和反对浪费方面,《办法》明确餐饮企业应当做好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引导消费者省钱,适量点餐;处理厨房垃圾。在食品销售方面,《办法》明确餐饮企业不得销售不合格食品。在明码标价方面,《办法》规定,餐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销售的食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标价,不得设置最低消费。在外送和促销服务方面,《办法》规定,餐饮企业提供外送服务应当明示服务时间、外送范围和收费标准,并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履行承诺;开展促销活动时,明示促销的理由、方式、规则等信息,并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在投诉受理和应急方面,《办法》规定,餐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受理人员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3)对员工提出要求。长期以来,由于餐饮行业人才流失严重,高素质人才缺乏,职业经理人培养和专业培训滞后,从业人员素质普遍有待提高。现实中,一些餐饮企业往往降低要求,聘用不符合信用建设和职业道德要求的人员,带来很多隐患。《办法》明确提出,要加强餐饮主体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餐饮企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同时,《办法》明确规定,餐饮从业人员应当正确引导点餐,做好配送服务,保证促销服务质量,这将有助于提高餐饮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服务质量,引导餐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规定行业管理职责。商务部是餐饮业的主管部门。十七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行业管理”,就是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和组织实施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国家标准中的作用,规范企业的经营服务活动,引导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实中,餐饮经营活动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管理,相关工作交叉重叠,影响了餐饮行业的规范和管理。《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监管餐饮服务经营者行为,发展行业信用体系,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反对食品浪费,加强行业统计和经营监测,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指导经营者应对突发事件。同时,考虑到各地餐饮业发展差异较大,《办法》特别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㈤澄清行业组织的作用。餐饮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利益、加强业务沟通、倡导餐饮经济、推广先进技术、培养人才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为此,《办法》明确了行业协会的职责,明确提出餐饮行业协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发挥自律、指导和服务作用,推动餐饮行业标准的普及和实施,引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通过制定行业公约,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6)明确相关法律责任。明确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办法》颁布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职能转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的提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支持企业在支持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和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办法》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政府与行业组织的关系,坚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和完善政府职能相结合,更大程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增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能力。在务实创新的基础上,理顺餐饮业管理体制,丰富餐饮业引导方式,完善餐饮业分类监管内容。加强与餐饮企业和行业组织的合作,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指导作用,积极为餐饮企业提供服务。
(2)规范相关责任方的行为。餐饮企业、服务人员和消费者是餐饮服务的三大核心主体。餐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决定餐饮市场的整体结构、业态分布和发展模式,生产消费者需要的食品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服务人员直接面对消费者,其服务态度和服务能力直接影响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的满意度;消费者直接参与餐饮消费,希望得到物美价廉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对当前餐饮市场存在的食品安全、收费不合理等问题反应强烈。餐饮市场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三方。为此,《办法》针对三方利益和责任分别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服务人员和消费者进行规范,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使纠纷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对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C)澄清了过去不明确的最低消费问题。长期以来,关于部分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包间费”、设置“最低消费”(简称“三费”)等问题,社会上争议很大。从管理的角度来说,餐饮企业认为收取和设立这“三项费用”是合理的,因为他们为消费者提供了服务场所,花费了人工、租金、水电费用和相关服务。从消费者自身利益和权益的角度出发,一般认为餐饮企业不应该收取和设立这“三项费用”。现行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都没有明确禁止餐饮行业“三费”问题。从案例判例来看,法院只是在之前的判决中界定了餐饮企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办法》立法过程中,商务部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相关部委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办法》经过认真研究,对设置最低消费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设置最低消费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65438+2004年2月的相关司法解释,餐饮企业设定的最低消费是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三,设置最低消费往往会导致过度消费,助长铺张浪费。2014年3月,中办、国* * *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中办[2065 438+04]22号),提出餐饮企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以推行科学文明的餐饮消费模式。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最低消费,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文明、科学、健康的餐饮消费新风尚,也有利于餐饮业的进一步转型发展。
(4)推进厉行节约、反对粮食浪费工作。2013以来,媒体广泛曝光餐饮领域浪费现象,触目惊心。广大干部群众对制止浪费的呼声非常强烈。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指示,坚决遏制餐饮浪费,全社会广泛开展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行动。在此背景下,对餐饮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餐饮行业来说,杜绝餐饮浪费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餐饮企业不仅是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健康餐饮文化的倡导者。为此,《办法》明确规定,餐饮业要厉行节约,反对食物浪费,鼓励企业提供标准化菜品,开发自选套餐,提供小菜品;建立节俭消费提醒制度,在醒目位置张贴节俭标志,落实节俭文明用餐标准;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忙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相关规定有利于餐饮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反对铺张浪费,加快发展经济,增强发展活力。
(五)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基础。长期以来,餐饮业市场秩序不规范,消费环境不够安全,经营活动中存在大量的信用问题,如食品安全事件、制假售假、虚假促销、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进餐饮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服务质量考核和服务满意度评价体系,完善企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失信奖惩机制,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水平。为推进诚信经营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消费环境,建立餐饮行业诚信体系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