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中药注射剂

中药品种保护的指导原则

| 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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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品种保护的指导原则

1一般规则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继承中药传统,突出中药特色,鼓励创新,促进提高,保护先进,确保中药品种保护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制定本指导原则。

2一般要求

2.1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

2.1.1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是指对某种疾病的治疗效果能取得重大突破。比如对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有特殊疗效;对过去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疾病能取得明显疗效;或在改善最终结果(死亡率、致残率等)方面取得显著进展。)的重大疑难疾病、危重疾病或罕见疾病。

2.1.2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品种的人工制品,是指列为国家一级保护药材的人工制品;或者野生资源处于濒危状态的物种的药材人工制品,虽然目前是二级保护物种。

2.1.3用于特殊疾病防治的特殊疾病,是指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和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重大疑难疾病、危重疾病、严重传染病和罕见病。如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中风、急性心肌梗死、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疾病。

用于防治重大疑难疾病、急危重症和重症传染病的中药品种应明显优于现有的治疗方法。

2.2符合《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2.2.1对特定疾病有明显疗效,是指能突出中医辨证所用药理方法的特点,具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或对所指疾病、证候或症状有较好疗效。

2.2.2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和特殊制剂,是指从中药和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和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在临床应用中具有优势。

2.3存在专利等知识产权纠纷的,在纠纷解决后对品种进行保护。

2.4企业应保证申请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试验资料应注明来源、完成日期和原始文件存放地点,印章应与试验单位名称一致,并由主要研究人员签字,以便试验资料可追溯。

2.5负责临床试验的单位应为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所研究的疾病应适合其认定的专业科室。参与单位应该是三级医院。

二级和一级医院可以参与以广泛使用的安全性评价为目的的临床研究。

2.6试验过程应满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颁布的各项质量管理标准的要求,原始试验数据应保存至保护期满。

2.7申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其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应与申报品种的生产和质量检验相匹配,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2.8必要时,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可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取样并组织检验。

2.9中药受保护品种的生产者应当在保护期内按时按要求完成改进意见及相关要求的工作。

3主要保护

3.1首次申请保护是指中药品种的首次保护申请;同一品种的其他生产企业在该品种保护公告前提出的保护申请,按照初始保护申请管理。

3.2申报材料应当能够说明申报品种的可保性,客观、全面地反映中药品种的生产工艺、质量研究、安全性评价、临床应用等方面的情况。

3.3申报品种一般应完成监测期、注册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研究工作。

3.4申报品种由多家企业生产的,由原研究企业进行第一次申报;质量标准不能有效控制产品质量的,应当完善和统一质量标准。

3.5审查资料包括临床、药理、毒理和药学内容的概述,并说明适用条款和申请级别的理由。

3.6临床数据

3.6.1申请一级保护的品种的临床资料应当能够证明其对某种疾病的治疗效果取得了重大突破,或者用于特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3.6.2申请二级保护的品种的临床资料应能证明其具有明显的临床应用优势,或对适应症、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3.6.3临床试验设计应科学合理,特别关注评价指标的可接受性、对照药物的合理性和足够的样本量。一般应选择阳性对照,阳性对照药物的选择应遵循“公认、相似、优选”的原则,并详细说明选择依据,必要时应选择安慰剂对照。应与阳性对照药物进行比较优势试验,或在确认申报品种有效性的前提下,体现其与阳性对照药物的优势。实验样本数应满足统计学要求,实验组病例数一般不少于300例;对于多种疾病,实验组每种主要疾病的病例数一般不少于60例。

在安全性评价中,应注意常规安全性观察,如三大常规检查、肝肾功能检查、心电图检查等。,以及与品种自身特性和适应症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观察,如品种具有不相容性、初步研究等。

说明有特殊的毒性品种和注射剂。

3.7制药数据

3.7.1原料应有法定标准,内容和项目齐全,必要时检测项目齐全。

多基原药材应明确其产地,主要药用香精应明确产地,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渠道,有相关证明材料;注射用原料必须有固定的产地和生产场所,并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应当提供饲喂中药饮片的加工方法和标准,明确直接采购中药饮片的生产企业和供应渠道。

3.7.2应提供详细的生产工艺(原料预处理、提取、纯化、浓缩、干燥、制剂成型的全过程)、主要工艺参数和质量控制指标、工艺流程图和工艺研究资料。工艺研究资料应能说明现行生产工艺的合理性,并提供工艺各环节采取的质量保证措施。

3.7.3申报品种必须是执行官方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能有效控制药品质量。注射剂标准中必须建立指纹图谱和安全性检查项目,并应有企业近三年质量检查总结和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说明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7.4单一药物制剂的主要有效成分应明确,并应有相应的具体质量控制方法。

3.8改变剂型的品种应有实验数据证明其先进性和合理性。与原剂型相比,变更剂型的普通制剂应当证明其在药物稳定性、吸收利用、可控性、安全性、有效性或者患者依从性等方面的特点和优势。

应与普通制剂进行比较,证明其在药物释放、生物利用度、有效性或安全性方面的特点和优势。

变更剂型品种还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优势,或对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3.9对中成药进行重大技术改进的品种,与原品种和同类品种相比,必须在剂量、制剂稳定性、质量标准可控性、有效性或安全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并提供相关资料。

改良技术的品种还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优势,或对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3.10处方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等不相容药味,含有重金属的药味,毒性药材(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所列毒性中药材),其他毒性药材每日用量超过药典标准,炮制品或生品使用与传统用法不符,临床或文献报道有安全隐患的药味品种应有实验数据证实其用药安全性。

3.11中药注射剂申请品种保护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现行的中药注射剂注册要求,特别是安全性研究数据必须在国家认可的GLP实验室进行,并有不良反应检索报告。

3.12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组成的复方制剂,应有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之间的药效和毒理学相互作用(协同、减毒或互补)的对比研究和临床试验资料,以证实其组成的合理性。

3.13申请企业应提出改进品种的具体步骤,并在保护期内实施。如进一步完善生产过程控制、提高质量标准、加强基础和临床研究、完善药品说明书等。

3.13.1用于生产的原料和药材需要有明确、固定的产地。

3.13.2进一步研究整个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和技术参数,完善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

3.13.3研究质量标准的改进和完善,增强检测项目的专属性,研究建立与功能主治和安全性相关的检测指标,按照国家药品标准修订程序完成标准修订。

3.13.4进一步的临床和基础研究,更广泛的临床观察,改进说明书,指导合理用药。如根据品种特点和现有研究资料的不足,明确适应症、药物相互作用、特殊人群应用、安全性评价、量效关系、作用机制、药物体内过程、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

4相同品种保护

4.1同品种是指药品名称、剂型、处方相同的品种。同一品种的保护申请,是指第一份保护申请公告后,同一品种的其他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提出的保护申请。

4.2对于已经受理同一品种申请的品种,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的人员对同一品种进行质量评估。同一品种的质量评估包括现场检查、抽样和检验。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4.2.1现场检验现场检验是依据国家标准对受试品种的生产全过程进行检验。4.2.2抽样根据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抽样指导原则》,应从企业成品仓库抽取三批样品,抽样量为总检验量的三倍。如有必要,也可在市场上购买,并由企业确认。申报品种含多个规格的,可提取主产的一个规格,质量标准涉及定性定量的,应提取相应的适量药材。4.2.3抽取的检验样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委托的省级药品检验所根据申报品种执行的国家药品标准进行检验。5延长保护期

5.1保护期延长申请是指中药受保护品种的生产者在该品种保护期届满前提出的保护期延长申请。

5.2申请延续保护的品种应当能够证明其在治疗疾病、综合征或症状方面具有明显优于同类品种的临床疗效优势。

5.3申请企业应按照改进意见和相关要求完成所有工作并提交相关资料。

5.4延长保护期的品种应在临床、药理、毒理、药学等方面较保护前有显著提高,如产地明确、产地固定、工艺参数明确、过程控制严格、质量标准可控完善、适应症范围确切、药品说明书完善等。有效成分和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其量效关系、作用机制和体内代谢过程应基本清楚。

5.5申请企业应提出延长保护期内品种改良的详细计划和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