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和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设计图、测试结果、测试记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以及其他非专利技术和信息。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的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和政府的引导作用,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利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统筹科技、教育、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和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省人民政府和宁波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侧重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规划,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南,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前款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南应当载明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优惠政策、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交易规范等内容。第七条省科技厅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系统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和服务活动,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性服务,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鼓励以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向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报送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以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的科技报告,可以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企业在研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组织实施。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或联合建立高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企业博士后研究中心、博士或硕士实践基地、硕士工作室等研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第九条鼓励企业利用政府科技信息网等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合作信息。

科技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得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支持和帮助。第十条支持企业承担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担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的实际成交额或者科技成果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合理有效利用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技术转移平台等建设。以优势企业为主体,联合国内外研发机构、高校等企事业单位。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分配机制,鼓励科技人员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