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公开原则的例外

专利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所有授权的发明都应在授权后公开,甚至在申请后和授权前公开。这才是大众需要的。但是,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新的武器或其部件,将按照一般程序公布,这将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各国专利法都对上述原则作了例外规定,即可以保密。国际条约也同意各国保密。例如,《知识产权协定》规定“本协定的任何条款不得解释为:(a)要求各成员提供其认为一旦公开将侵犯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专利合作条约》还规定,除了不限制各缔约国为维护国家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也不限制各缔约国为保护本国总体经济利益而限制本国国民或居民提出国际申请的权利的自由。各国专利法大多规定,如果公布专利申请中描述的信息可能损害国防,专利主管人有权不予公布,至于具体做法,专利法没有规定。在实践中,一些国家的国防部门将上述发明收走,保密并试图利用,并对申请人进行补偿。一些国家对通过审查的申请授予专利,并在内部使用而不发表。第二种方法既达到了保密的目的,又可以有控制地在内部推广使用,更适合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