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书中只写了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是第一基本原则,并未明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分规定了基本原则。它们是:

国民待遇原则

1.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在遵守巴黎公约(1967)、伯尔尼公约(1971)、罗马公约或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例外的前提下,各成员不得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任何待遇。就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这一义务仅适用于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任何利用《伯尔尼公约》第6条或《罗马公约》第16条第1 (b)款规定的可能性的成员,均应将本条款所预见的TRIPS通知理事会。

2.各成员可利用第1条所允许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中的例外,包括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内指定一个服务地址或指定一个代理人,但这些例外应是保证遵守与本协定规定不相冲突的法律和法规所必需的,实施这种做法将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

最惠国待遇原则

为保护知识产权,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一成员在下列情况下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免除这一义务:

(a)源自关于司法协助或执法的一般性国际协定,不仅限于知识产权保护;(b)根据《伯尔尼公约》( 1971)或《罗马公约》的规定给予的,这些公约允许给予的待遇具有非国民待遇的性质;(c)本协议未具体规定的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d)源自《WTO协定》生效前已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定,只要此类协定已通知TRIPS理事会,且不构成对其他成员国民的任意或不合理歧视。

公共利益原则

1.在制定或修订其法律和法规时,各成员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众的健康和营养,并促进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至关重要的部门的公共利益,只要此类措施符合本协定的规定。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2.只要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可能有必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