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4修订)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开发、引进和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第八条推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和企业合作,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开放获取和高效利用。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增加投入,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科学技术人员和科技创新活动。第二章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区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加快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组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应用活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设立专项资金引导研发平台建设,用于资助公益性科技研究机构改善大型基础设施条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逐年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应当安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本省、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当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农业科技成果的集成、转化和推广。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专项基金,资助科技进步活动。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软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发挥研究成果在重大决策和科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建立与北京、天津和经济发达地区的科技合作和协调互补发展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鼓励省外高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结合河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申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支持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和军工单位在本省合作开展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企业积极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第十五条鼓励金融机构与科技行政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需要,开发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