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学决策与管理、技术创新与服务、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人才培养与引进等活动。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应当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发展方针,围绕实施科教兴冀和人才强省战略,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河北。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其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协调机制,整合科学技术资源,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促进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综合协调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政策和措施,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措施,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自主创新。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人员开发、引进和运用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第八条推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和企业合作,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开放获取和高效利用。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增加投入,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科学技术人员和科技创新活动。第二章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区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加快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组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应用活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设立专项资金引导研发平台建设,用于资助公益性科技研究机构改善大型基础设施条件。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逐年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应当安排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本省、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当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农业科技成果的集成、转化和推广。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专项基金,资助科技进步活动。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软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发挥研究成果在重大决策和科学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建立与北京、天津和经济发达地区的科技合作和协调互补发展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鼓励省外高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结合河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申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支持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和军工单位在本省合作开展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企业积极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第十五条鼓励金融机构与科技行政部门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需要,开发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