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分析
1,电子商务对传统知识产权观念的挑战
传统上,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受地域范围保护,由权利人垄断,时间有限。具体来说,商标只保护“文字、图案或其组合”不受动态过程的影响;版权只保护内容的外在表达,不保护具体的表达内容及其过程;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而不是数据,专利的新颖性用传统方法判断;商业秘密和厂商名称的保护也是基于区分传统社会“有形”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是一种确立和保护权利的制度,也体现了一种鼓励创造的制度。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认为,权利形成之前没有权利保护;权利的保护有一定的边界,遵循单一的法律判决。然而,网络世界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概念提出了挑战,如停止专利“立即侵权”的问题,域名问题迫使人们将商标、制造商名称、商誉和不正当竞争放在一起考虑,甚至提出了“综合保护”的方法。[4]
可见,电子商务活动涉及诸多方面,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震动,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提出了新的挑战。
2.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制度特征的挑战。
知识产权具有一些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特征,如垄断性、地域性、时效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其中,垄断性(排他性)和地域性较为特殊。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排他性,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成了摆设。如果区域性被彻底打破,权利就可能成为普遍的“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一个世界性的统一体系。
电子商务活动以互联网为基础,网络的传播呈现出“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球性特征和状态。“公开”为“公共知识”提供前提,为“公共使用”提供便利;“无国界”使得区域知识产权受到严峻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下,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否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国际化?
(二)电子商务对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挑战
1,法院的管辖权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纠纷法院管辖中,多采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的管辖。管辖法院一旦确定,就涉及到另一个重要问题,即适用法律通常以诉讼地法律为准。但是在网络上侵权的具体位置和受害者位置很难确定。有学者提出通过加速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国际“一体化”进程,即通过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解决这一矛盾。[5]其实,无论怎么弱化地域性,总有地域性的问题。
电子商务具有行为主体难确定、行为地难界定、行为跨时性和民族性的特点,这也对传统诉讼程序产生了冲击。“网上没人知道你是狗”是形容虚拟世界“自由”的常用语。在网络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比传统的侵权方式要隐蔽得多。电子商务只需要一个电话、一个中间人和一台电脑就可以进行,因此传统的“不在场”、“没有时间作案”等判断方法很难有效预防刑事犯罪和民事诈骗。
2.证据和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者拒绝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又没有其他材料证明,对方当事人拒绝承认的,在诉讼中不作为确认的事项。
据实”。因此,证据必须“原始”已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数据存储在计算机中,其打印的“书面形式”只是副本,因此很难要求原件。如果能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那么电子商务中的数据就不是单独的证据。
网上流动的信息是否要求服务提供者保留所有数据,法院是否有权保全服务提供者的所有数据等等,不仅涉及案件的程序性问题,直接影响案件的实质性审理,也要考虑到社会的实际操作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