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促进我国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和创新,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登记机构
条例所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条办理手续使用的表格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四条机构
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与布图设计有关的其他事宜,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布图设计的其他事宜。第五条申请文件和申请日期的确定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的,应当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和布图设计副本或者图样;在申请日之前布图设计已经投入商业使用的,还应当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前款所称布图设计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申请文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第六条文件语言
按照《条例》和本细则提交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科学技术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外国人的姓名、地名和专业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名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提交的各种证书和证明文件均为外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具中文译本;期满未附的,视为未提交证明及证明文件。第七条文件的提交和送达
所有寄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文件应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楚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证明,否则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文件的日期为提交日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送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双方。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应当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将文件发送给申请书中指定的联系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各类文件自签发之日起15天,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应直接发送的文件应在交付日交付。
文件送达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公告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后,该文件应被视为已经送达。第八条期限的计算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天不计算在期限内。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当月无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
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日。第九条权利的恢复和期限的延长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误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期限,致使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至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延误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要求延长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办理相关手续。
条例规定的期限不得延长。第十条* * *有
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创作者应当* *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涉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未经同一布图设计的其他权利人同意,同一布图设计的各权利人不得转让、质押或者与他人订立独占许可合同。第十一条向外国人转让专有权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时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
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描述项目变更手续。第二章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