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一)组织展会主办方和参展方开展各种知识产权培训,并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二)检查督促展会主办方和参展商自觉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查处展会中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前款所称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统计制度。专利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商标、版权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第五条举办时间超过3天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行政处理请求,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处理:
(一)政府及政府部门主办的展览会;
(二)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展览;
(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能较多。
对于没有现场办公室或者指定联络员的展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第六条展会组织者应当在与参展商签订的展会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包括:
(1)参展商应承诺其所有参展项目不会侵犯他人先前的知识产权;
(2)参展项目被展会主办方认定涉嫌侵权,且参展方不能提供不侵权的有效证明的,参展方应当立即采取掩盖、撤展等措施;
(三)参展项目的侵权判决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或侵权处理决定已由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参展单位拒绝采取掩盖、撤展等措施的,展会主办方可收回参展证明或取消本届参展资格。
(四)展览中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其他内容。第七条展会主办方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备案和公示制度,将本次展会参展商备案的知识产权按类别编制成知识产权保护目录,并在展会开始前向参展商公布15。第八条展会主办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展馆显著位置或者参展商手册上,公布接受投诉或者处理请求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和立案标准;
(二)为参展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宣传和咨询服务;
(三)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根据合同处理展会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出具有关事实,或者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入展会收集证据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妥善保存展会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和资料,在展会结束后对展会期间自身受理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投诉和纠纷进行统计、整理和分析,并分别报送专利、商标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六)配合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和展会登记的部门。
展会主办方应当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参加;未设立知识产权局的,展会登记部门不予登记。第九条参展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参展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在展会开始前30天准备好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并向展会主办方备案;
(2)参评项目上标注或者标明知识产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注;
(三)自觉审查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不得将涉嫌侵犯他人先前拥有的知识产权的项目带入展会;
(四)接受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和展会登记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处理。第十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被申请人涉嫌侵权行为向展会主办方投诉,展会主办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