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章项目支出范围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检测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更新现有仪器设备,以及从其他单位租用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专项资金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用: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低值易耗品的费用。
(3)检验、试验和加工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其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试验、检测和加工费。
(4)燃料动力费用:指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和专用科学装置运行过程中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
(5)差旅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为进行科学实验(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考察、学术交流而发生的异地往返差旅费和当地交通费。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组织学术讨论、咨询和协调项目或课题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需要时间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时,应事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专用软件购买、文献检索、专业交流、专利申请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员工的劳务费。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00-800元/人·日、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日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上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400元/人·日、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日执行。
以交流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60-100元/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的标准执行。
(11)管理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使用本单位现有设备和房屋,日常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的补贴支出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中的超收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预算654.38+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8%的比例核定;
超过654.38+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总额由项目承担单位控制、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费用外,应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出,并单独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