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和地理标志商标有什么区别?
对于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中国有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第一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保护。1995年3月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中对证明商标的明确定义,提到了原产地的概念,受理原产地证明商标申请,距今已有多年。1999之前,商标法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起主导作用。
另一种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原产地地理产品保护条例》从8月1999开始实施,旨在弥补仅依据《商标法》保护原产地地理产品存在的缺陷,目前已逐渐受到重视。
上述两种保护和管理模式的区别如下:
(1)商标保护的形式表明:
TRIPS协议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地位,而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是表明商品来源的标记,从法律属性上来说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私权的一种。通过商标制度保护地理标志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我国《商标法》界定的地理标志与《TRIPS协定》界定的地理标志基本相同,都是具有原产地特征的特殊地理标志,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地理标志和商标具有相同的基本功能,都是区分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记。商标类别中的证明商标除了表明来源外,还具有与地理标志相同的功能,特别是原产地名称,因此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的一种形式予以接受。
从证明商标的定义来看,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我国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原产地证书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可以有效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通过证明商标形式来保护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使现有的商标法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比不投入太多资源建立新的制度要容易得多。
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中国注册证明商标后,只能根据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协定》相关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可以充分利用优先权的规定尽快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国际惯例,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因此,我国现在采用成熟的商标注册管理制度来保护原产地证书商标,既可以充分发挥现有制度和人员的优势,节省单独设立部门的物力和人力,也可以充分利用完整的注册商标档案体系,避免原产地证书商标与注册在先商标权的冲突。
(2)质量保护的形式是:
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属性完全不同。原产地地理标志是一个地区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区,不能由特定的企业或个人垄断。商标是私权,可以是个人所有,也可以是单个企业所有。以商标的形式保护原产地地理标志,解决不了产权归属问题。
地理标志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志,与商标不同的是,它不是由所属的某一经营者独享,而是由某一地区的经营者代表机构注册管理,该地区的所有经营者都可以使用;
地理标志是唯一的,不能转让或交易,在时间上是永久的。而商标则可以自由转让,权利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因此,商标法的保护不能保证地理标志的唯一性和永久性。
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更是一个质量标准,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一方面是对标识的保护,但更重要的是对质量的监督和对生产过程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