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随母亲定居的条件
如果是新生儿的户籍,需要母亲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子女户籍可随父母,除上述证明外,不需要其他特殊证明。
如果是转账户口,需要的证明材料会更多。最好咨询户口迁入地派出所。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辖区户口的,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公民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城市劳动部门的就业证明、学校的入学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
公民移居边境地区,必须经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根据北京现行的落户政策:
孩子们和他们的父亲一起进屋。
(1)验收条件:
1.生父或生母是本市户籍;
2.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二胎子女(非婚生除外);
3.随母亲或父亲外省市户口;
4.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个孩子。
(2)程序:
申请人须持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可向父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父亲户籍所在地的分局(县)局设立了户籍大厅的,可以向户籍大厅提出申请,经分局(县)局批准后办理。(反弹回来,非婚生,向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其父户口所在地分局(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向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县)局审核后报市局批准。)
(3)需提供的证明:
1.家庭申请(父母双方签字);
2.申请人及其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证》原件;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持有外省市生育服务证的,须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变更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随父回家通知书;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其父母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亲与母亲再婚的,双方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再婚前已生育子女的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生育子女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同意离婚的,应出具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父亲是本市集体户口(不含学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不需要提供住房证明,但必须提供父亲集体户口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保卫部门)、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9.父亲户籍落在本市非直系亲属户籍的,提供非直系亲属住房证明,经公证的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户主同意的户籍证明;
10.如果父亲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在北京。,他必须提供进京的批准文件;
11.其他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