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法律确定其民事权利能力并有权根据该国法律在俄罗斯联邦投资的外国法人;根据东道国法律确定其民事权利能力,并根据该国法律有权在俄罗斯联邦投资的外国非法人组织;根据其国籍所在国法律确定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有权根据该国法律在俄罗斯联邦投资的外国公民;长期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无国籍人士,根据其永久居住地所在国法律确定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有权根据该国法律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资;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协议,有权在俄罗斯联邦投资的国际组织。
外国投资-外国资本以外国投资者拥有的民事权利客体的形式投资于俄罗斯联邦的商业活动,如果这些民事权利客体根据联邦法律不被禁止或限制在俄罗斯联邦流通,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外币和俄罗斯货币)、其他财产、财产权、知识产权、服务和信息。
外国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在俄罗斯联邦以公司形式设立或重新设立的商业组织的注册资本(合资资本)中获得65,438+00%以上的股份(投资);在俄罗斯联邦设立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外国投资者作为俄罗斯联邦境内融资租赁(长期租赁)的出租方,租赁列入独联体海关进出口税则16和17类的设备,海关估价不低于1万卢布。
161.外国投资者法律制度
(1)除联邦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外,外国投资者的活动及其使用投资利润的法律制度不能提供比俄罗斯投资者及其使用投资利润的法律制度更少的优惠待遇。
(2)联邦法律可以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一些限制性例外,限制只能是维护宪法的原则和伦理,保护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确保国防和安全所必需的。
根据俄罗斯联邦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利益,可以以优惠待遇的形式对外国投资者实行令人鼓舞的例外。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了优惠的类型和提供方式。
(3)外国法人在俄罗斯联邦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履行其部分或全部职能,包括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法人(以下简称母公司)的名义履行代表处的职能,前提是母公司的设立目的及其活动具有商业性质;母公司应根据其接受的在俄罗斯联邦开展上述活动的义务直接承担财产责任。
(4)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机构进行再投资时(外资在该机构法定或合资资本中的份额不低于65,438+00%),充分享受本联邦法律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和优惠待遇。
(5)俄罗斯运营公司自外国投资者加入之日起获得外商投资运营公司地位。从那一天起,外商投资经营公司及其外国投资者将享受这一联邦法律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和优惠待遇。
(6)自外国投资者退出运营公司之日起(如果有几个外国投资者参与,则所有外国投资者均将退出),运营公司将失去其外商投资运营公司的地位。自该日起,上述运营公司和外国投资者将失去这一联邦法律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和优惠待遇。
162.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的活动
(1)外国投资者在俄罗斯联邦的权益应得到充分和无条件的保护。这项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的其他联邦法律和条例以及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保证了这种保护。
(2)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就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3)外国投资者有权以俄罗斯联邦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方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投资,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对外商投资经营公司的法定(合资)资本投资额进行估价。
投资估价应以俄罗斯联邦货币进行。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受其监管的组织进行的交易,以及上述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俄罗斯运营公司25%以上固定资产的交易,或其他可能封锁此类运营公司管理机构的决议,必须符合《俄罗斯联邦保障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外国投资运营公司程序法》(以下简称《外国投资程序法》)第9至12条。
163.保护外国投资者向他人转让权利和义务
(1)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合同转让其权利(转让债权)和义务(转让责任)。根据法律或法院判决,外国投资者有义务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将其权利(转让主张)和义务(责任转移)转让给他人。
(2)如果外国或其完全成熟的国家机构为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出资,担保在俄罗斯联邦的投资(根据保险合同),并且在该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权利被转让(转让债权)给该国或其完全成熟的国家机构,则权利转让(转让债权)在俄罗斯联邦是合法的。
164.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经营公司的财产被国有化和征用时的补偿保证。
(1)除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特殊情况和原因外,不得强行没收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经营公司的财产,包括国有化和征收。
(二)征收的,应当将被征收财产的价款支付给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经营公司。当导致征用的情况终止时,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经营公司有权通过司法程序索回留置财产。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该返还已经得到的赔偿,同时还要考虑到财产价值减少造成的损失。
在国有化的情况下,国有化财产的价值和其他损失应赔偿给外国投资者或有外国投资的经营公司。对损失赔偿的争议应根据本联邦法律第10条规定的程序解决。
165.保护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运营公司免受俄罗斯联邦法律变化的不利影响。
(1)资金拨付到优先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当日,如俄罗斯联邦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或俄罗斯联邦现有法律法规修改补充,关于进口关税征收范围的调整, 联邦税(除消费税和俄罗斯联邦生产的货物的增值税)和支付给国家预算外基金的费用(除支付给俄罗斯联邦的退休基金费用),增加外国投资者和有外国投资的运营公司在实施优先投资项目中的总税收负担,或增加对外国投资在俄罗斯联邦的禁令和限制, 那么俄罗斯联邦的这些新法律法规以及对俄罗斯联邦现有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补充将不适用于在《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国投资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优先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运营公司, 前提是上述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经营公司运入俄罗斯联邦关境的货物专门用于实施优先投资项目。
第九条第二款第1项适用于外资在法定(合资)资本中的份额超过25%的外资运营公司和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外资运营公司,不考虑外资在商业机构中的法定(合资)资本份额。
(2)第九条第1款关于确保外国投资者投资条件和制度稳定性的规定适用于投资项目的回收期,但自外国投资者向项目拨付资金之日起不得超过7年。根据项目类型对投资项目回收期的分类应按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在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商业组织实施的优先投资项目涉及生产领域、交通设施建设或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且外资总额不低于6543.8亿卢布(不低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按本联邦法生效当日汇率折算的等值外币金额)的特殊情况下, 且投资回收期超过7年的,俄罗斯联邦政府应决定对上述外国投资者和企业延长第1条的规定。
(4)第九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俄罗斯联邦为维护宪法原则和伦理、保护他人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确保国防和安全而修改、补充或实施的新法律法规。
(5)俄罗斯联邦政府应确定在进口关税、支付给国家预算外资金的联邦税费以及禁止和限制外国在俄罗斯联邦投资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和有外资经营公司不利变化的评估标准;确认《外国投资法》第24条规定的联邦权力执行机构优先投资项目的登记程序;按照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监督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运营公司在优先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经营公司未能履行本款前半段规定的义务的,取消本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收回因上述优惠待遇而未付的款项。
166.保证收入、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在俄罗斯境内的使用和汇出俄罗斯境外。
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纳税后,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外国投资法》第4条第2款自由使用其在俄罗斯联邦的收入和利润进行再投资,或用于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其他目的,并有权将其投资收入、利润和其他合法获得的外汇资金汇往俄罗斯联邦境外,不受任何限制,包括:
投资的利润、股息、利息和其他收入;
外商投资经营公司或在俄罗斯联邦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国法人在履行合同和其他交易义务时获得的资金;
外国投资者因撤销外商投资运营公司或外国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转让投资财产、财产权和知识产权而获得的款项;
外国投资法第八条规定的补偿。
167.外国投资者有权无障碍地将文件或电子载体形式的设备和信息带出俄罗斯联邦。
将文件或电子载体记录形式的信息带入俄罗斯联邦的外国投资者,有权将上述设备和信息无障碍带出俄罗斯联邦(对外贸易活动无配额、许可证和其他非税率调整措施)。
168.保障外国投资者购买证券的权利。
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证券法购买俄罗斯运营公司的股票和其他证券以及国家证券。
169.保障外国投资者参与私有化的权利。
外国投资者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国有和地方财产私有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获得国有和地方财产所有权或获得私有化企业法定(合资)资本的一定份额(投资)参与国有和地方财产私有化。
170.外国投资者获得土地、其他自然资源、建筑物、设施和其他不动产的权利得到保障。
外国投资者应享有根据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实体的法律获得土地、其他自然资源、建筑物、设施和其他不动产的权利。
如果俄罗斯联邦法律中没有其他规定,外商投资的运营公司可以通过竞标(拍卖和招标)方式获得土地租赁权。
171.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商业机构享受海关税费优惠。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经营公司实施优先投资项目时,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俄罗斯联邦税法》(以下简称《税法》)提供优惠的海关税费。
172.俄罗斯联邦实体和地方自治机关给予外国投资者的优惠和保障
俄罗斯联邦各实体和地方自治机关可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待遇和保护,并向外国投资者利用俄罗斯联邦主要预算资金、地方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实施的投资项目分配资金和给予其他形式的支持。
173.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的法律。
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法,不得进行恶意竞争和限制性商业活动,包括以生产一种抢手的商品为目的在俄罗斯联邦设立外商投资商业机构或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然后将类似的外国生产的商品投入市场,甚至恶意协议使用相关价格、分割商品销售市场或参与竞标(拍卖、招标)。
174.外商投资商业机构的母公司和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实施的财产保险。
如果俄罗斯联邦法律没有其他规定,则由外商投资的运营公司办理与财产损失(损失)、短缺或损坏风险、民事责任风险和企业运营风险相关的财产保险,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上述财产保险由其母公司办理。
175.外商投资商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外商投资运营公司的设立和注销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联邦法律根据《外国投资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除外。
(二)外商投资运营公司作为法人,应在向有关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后一个月内,向司法机关办理国家登记:
外商投资运营公司的章程和设立合同(在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规定的情况下);
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的企业名录摘录,或者能够确认外国投资者法律地位的其他文件;
为外国投资者服务的银行出具的支付能力证明;
缴纳登记税的文件;
为维护宪法制度和道德,保护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确保国防和安全,可以拒绝外资运营公司注册;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法律程序对未能在该国注册提出投诉。
176.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外国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开展其母公司在俄罗斯联邦境外的经营活动,撤销应当基于母公司作为外国法人的决定。
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活动和注销应由国家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的程序并通过登记方法进行监督。
《外国投资法》第24条规定的联邦行政机关实施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登记。
为了维护宪法制度和道德,保护他人的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确保国防和安全,可以拒绝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登记。
177.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章程要求
(1)母公司应向本联邦法第24条规定的联邦行政机关提交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章程等文件。本条第2款和第3款所涉及的文件清单和文件内容要求应经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二)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章程中,分支机构及其母公司的名称,母公司的法定组织形式,分支机构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所在地,母公司的法定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及其经营项目,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投资的构成、数额和期限,分支机构的管理程序。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章程可能包含反映该分支机构在俄罗斯联邦的业务活动特点且不与俄罗斯联邦法律冲突的其他信息。
(3)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投资的计价应由母公司按国内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进行。投资金额应以俄罗斯联邦货币计价。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评估金额应当在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章程中注明。
(4)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自注册之日起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商业活动。
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应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停止在俄罗斯联邦的业务活动。
178.42对维护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各类经营活动。
这部联邦法律规定了以下42种对维护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活动:
(1)实施能够积极影响水文气象功能和现象的项目;
(2)实施能够积极影响地球物理效应和现象的项目;
(三)与使用传染病病原体有关的经营活动;
(四)核装置、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储存点、放射性废物仓库的布局、基础设施、使用和退役;
(5)处置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包括勘探和开采铀矿,以及在生产、使用、加工、运输和储存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过程中的处置;
(六)放射性废物在贮存、加工、运输和掩埋过程中的处置;
(7)在科学研究和实验设计过程中使用核材料和/或放射性物质;
(八)核装置、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储存点、放射性废物仓库的设计;
(九)核装置、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储存点、放射性废物仓库的设计和制造设备;
(10)为保证核装置、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储存点、放射性废物仓库的核安全和辐射安全,以及处理核材料、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物的经营活动,对设计、工艺图纸和论证文件进行鉴定;
(11)开发和生产密码(写密码)设备、受密码(写密码)设备保护的信息系统和电信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这些设备应获得许可;
(12)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应获得许可的加密设备的推广活动;
(13)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应获得许可的加密设备的技术维护活动;
(14)提供信息编码领域的服务;
(15)为秘密获取信息,查明使用住所内电子设备和技术设备的情况(上述活动为保护法人自身需要的除外);
(16)法人从事企业经营活动,以销售能够秘密获取信息的专用技术设备为目的的研究、生产、销售、购买活动;
(17)发展武器和军事装备;
(18)武器和军事装备生产;
(19)修理武器和军事装备;
(20)回收武器和军事装备;
(21)武器和军事装备贸易;
(22)生产武器和火器(冷兵器、民用和公用武器除外);
(23)武器、弹药和弹药零件的生产(民用和公用武器弹药的生产除外);
(24)武器和火器的主要部件以及武器和弹药的贸易(冷兵器、民用和公用武器以及民用和公用武器和弹药除外);
(25)开发和生产弹药及其部件;
(26)回收弹药及其部件;
(27)工业炸药生产及推广;
(28)确保航空安全的活动;
(29)空间活动;
(30)发展航空设备,包括两用航空设备;
(31)航空装备生产,包括两用航空装备;
(32)航空设备维修,包括两用航空设备(由民航单位完成的部件和机组维修除外);
(33)测试航空设备,包括两用航空设备;
(34)在居民占俄罗斯联邦主要居民1/2或1/2以上的地区开展电视广播业务;
(35)在居民占俄罗斯联邦主要居民1/2或1/2以上的地区开展无线电广播服务;
(36)在《俄罗斯联邦自然垄断法》第4条第1款规定的范围内提供服务。147 1995年8月7日颁布,适用于列入自然垄断实体名单的经营实体,但提供公用电信和公用邮政通信服务以及沿配电网输送热能和电能服务的自然垄断实体除外;
(37)《联邦竞争保护法》第23条清单中列出的占支配地位的商业实体在以下地方开展商业活动:
1)在俄罗斯联邦地理边界内的电信服务市场(提供互联网接入的服务除外);
2)在俄罗斯联邦五个或更多主要地区的固定电话通信服务市场;
3)在联邦城市地理边界内的固定电话通信服务市场;
(38)在生产用于制造武器和军事装备的特殊金属和合金方面占主导地位的运营公司开展商业活动;
(39)在联邦矿产资源区块进行地质研究和/或矿产勘探和开采;
(40)捕捞(捕获)水生生物资源;
(41)经营主体从事印刷行业,如果经营主体能够保证单个印刷页面每月能够印刷2亿页以上;
(42)从事编辑经营实体和/或期刊出版物的出版者,每期期刊发行量不得低于1万册。
179.《外国投资程序法》涉及的交易
(1)以下几类交易属于应事先协商好的交易:
1)交易后(具有战略意义、使用联邦矿产资源区块的运营公司法定资本的股票或股份交易除外),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获得:
直接或间接控制战略运营公司法定资本中有表决权股份(股份)总数的50%以上;
战略运营公司的唯一执行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机构50%以上的成员,和/或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集体管理机构50%以上的成员有可能当选。
2)具有战略意义、使用联邦矿产资源区块的运营公司法定股本(股份)的交易,由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通过此类交易获得。
3)直接或间接控制该类公司法定资本中有表决权股份(股)总数的10%。
4)超过65,438+00%的战略公司的唯一执行机构和/或集体执行机构成员,和/或超过65,438+00%的此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集体管理机构成员有可能当选。
5)如果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在联邦地下资源区块运营的公司法定资本中有表决权的股份(股份)总数的65,438+00%以上,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将再次购买该公司法定资本的股份(股份)。
6)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内的运营公司或个体私营业主行使战略运营公司经理(管理机构)职能的合同。
7)对于外国投资者、国际组织或其控制的组织,获得战略公司法定资本中超过25%的总投票权股份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或获得其他可能阻止此类公司的管理机构通过决议的交易,或获得具有战略意义并使用联邦地下资源区块的运营公司法定资本中超过5%的总投票权股份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8)旨在将战略运营公司管理机构的决策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的其他交易,包括企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条件。
(2)特别是《外国投资程序法》第7条第1项、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交易如下:
1)战略运营公司法定资本中有表决权的股份(股份)的出售、赠与和置换合同,以及其他协议,据此上述股份(股份)的所有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
2)以战略运营公司法定资本中有表决权的股票(股份)为基础的委托管理合同和/或类似协议。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投资集团通过第三方进行交易,导致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的,可以认定是外国投资者或者投资集团控制该类公司。那么任何交易都是对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公司的控制,都应该按照这个联邦法律的规定事先协商好。
(四)本条规定连同本法第七条第1至3款规定的情形,适用于外国投资者或者投资集团因收购股票(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战略性公司经营。其中包括:根据1995年2月26日颁布的《股份公司法》第208号(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法》)第842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履行购买该类公司证券的义务。
(5)如果由于运营公司收购或赎回和转让个人股份(其法定资本的股份)、属于公司的股份在股东之间的分配、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运营公司法定资本中有表决权的股份(股份)比例发生变化,并确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控制该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或投资集团必须在确定公司控制权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根据本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协商提交控制申请。
180.战略运营公司的检查程序
(1)自确定《外国投资程序法》第9条第3款和第5款所列事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被授权机构必须向保证安全的联邦权力执行机构发送关于提供威胁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信息的咨询函,或因与战略运营公司或其法定资本股(股)进行交易。或者根据本联邦法第七条第五款,发现对战略经营的公司存在控制,但不存在这种威胁,并在确定上述事实之日起30日内,检查该公司是否符合以下特征:
公司是否拥有本联邦法律第6条规定的经营项目以及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颁发的许可证。
公司是否有权在联邦矿产资源区块进行地质研究和/或矿产勘探和开采。
(2)本条第1款所列咨询函附上申请表。
(3)自授权机构出具咨询函之日起20天内,联邦安全保障权力执行机构应根据本联邦法第7条第5款向授权机构发送评估结论,即国防和国家安全因相应交易或控制的存在而受到威胁或不存在威胁。
(4)如果战略运营公司符合第10条第1款第2项所列特征,授权机构必须在确定这一事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部门间国家秘密保护委员会发送咨询函,要求提供俄罗斯联邦存在国际条约的信息。根据存在与否,申请人是外国自然人或多个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申请人担任一定职务的雇员。
(5)在授权机构出具咨询函之日起14天内,保护国家秘密部门间委员会应向授权机构发送是否存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鉴定结论。
(6)在第10条规定的检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授权机构收到本条第3款和第5款所列的联邦安全执行局的鉴定结论和跨部门国家秘密保护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如果是根据本条第4款的规定发出咨询函),授权机构出具上述鉴定结论, 本联邦法第9条、第1款第2项和第3项、第1款规定的检查所获得的申请和资料,以及本单位对通过协商进行的交易或控制决策的预协商或对未经预协商的交易或控制决策提出的建议。
(7)申请人可按规定程序对认可机构根据申请审查和战略公司检查所作出的决定、作为(不作为)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