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受理后多久开始调解?

仲裁受理后五日内开始调解。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的中立第三方,由该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做出裁决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的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和国际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以解决劳动争议为目的的一种仲裁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既有仲裁制度的一些特征,又有特殊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产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