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2021修订)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雨水资源化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四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管理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水务、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推进污水资源化和污泥、雨水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能力。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动态信息更新和合理共享机制,实现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第八条实行污水处理厂、管网、泵站、储水池联动,实行厂站池一体化管理,专业运行维护,确保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第九条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部门和城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受理对损坏和破坏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坏或破坏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内涝的防治。
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和备案程序报批和备案。第十一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
禁止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填湖(河、沟)填海造地,禁止硬化、截河取直。第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门,根据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中水利用、雨水蓄排、场地池联通等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进度,优先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或者已建设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和城市维护建设基金收支计划进行建设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能力。第十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结合本市的气候、地理、人文等特点编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图集和技术指南,指导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透水路面和自然朝向雨水的滞留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设施收集利用雨水,减少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