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的若干具体法律
法律客观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认定事实的错误或者适用法律的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发回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发回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