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注销和备案的域名被动侵权
根据现有制度,当域名注册人未及时续展域名时,域名即失效并被回收,个人和企业在申请使用该域名时往往不会主动注销备案信息。域名回收后重新开放注册时,往往会被检测到未注销域名的注册机构注册。但第三方重新注册域名后,会存在备案主体因备案主体信息仍然存在而对域名对应网站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案例1:
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子产品、塑料、模具和热流道技术的企业。因为其名下用作官网的网络域名到期后被废弃,没有续展,也没有及时注销备案信息。结果被第三方恶意注册,做成了视频侵权网站。结果,A公司被著作权方起诉,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本案一审法官还认定本案以“工信部备案主体”为侵权责任主体结案,判令A公司对“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其实这种情况并不是个例。通过搜索发现,中小企业中存在大量这种“被动侵权”的情况。实际情况是,大多数中小企业会选择注册域名作为自己的企业网站,但由于业务调整或其他原因会主动放弃使用相关域名。因为不了解域名备案的相关规定,所以一直没有主动在工信部注销自己的备案信息,然后被第三方注册使用。现在公认的是,历史文件者要为用户的行为承担一定的后果。
在上述案例中,法官也确认了这种行为:工信部ICP备案的主体是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站组织者,应当认定为备案网站的经营者,应当对所涉及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以上认定是现在法院的普遍判决倾向。但经笔者检索,不少法官仍认为仅依据备案主体信息不能认定为实际侵权主体,实际侵权主体应是侵权事实发生时网站域名的实际所有人,而非ICP备案主体,因而不支持备案主体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张。
有效案例判决
在前述案件的审理和调查中发现,法院在认定侵权网站的实际使用人时,往往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渐进式的判断:
首先,鉴于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角度并不要求域名持有人与网站运营者为同一主体,现实中也存在租用域名运营网站等情况,一般来说,域名持有人与网站运营者在域名下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不能仅凭域名持有人来认定网站运营者。因此,一般情况下,利用实际注册人主张“备案主体”不是实际网站经营者的抗辩,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根据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涉案侵权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备案主体。因此,对于“立案主体”是被控侵权期间涉案的网站经营者的主张,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需要“备案主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不是涉案网站域名的实际持有人和涉案网站的经营者,也没有实施上述侵权行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根据双方证据,综合判断,认定实际实施侵权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仍然应当依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来认定,即只有他有相应的侵权行为,才能承担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属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行政法规,不属于规范网络民事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专门法律规定,不能作为侵权责任的依据。
备案主体只能作为初步认定侵权人的依据,且当有证据证明该域名在侵权过程中被他人拥有和使用时,不应根据备案主体认定侵权责任主体。
因此,律师建议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需要好好检查自己的网站和域名。如果他们已经废弃域名,应及时撤销备案信息,避免不必要的侵权诉讼风险。
二是域名被恶意注册后,导致被动侵权。备案人如何维权?
由于忽视域名管理,域名到期时未能及时备案注销。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这个没有注销备案的域名,衍生出很多“灰色产品”和“黑色产品”。最常见的就是一些不法分子会暗中检测这些域名,只要重新开通就进行注册,而这种注册往往是通过一些境外的域名注册机构进行的。由于这类域名已经有工信部的备案信息,所以不需要重新备案。犯罪分子会直接利用域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或者高价打包卖给下游的‘黑产’团伙。更有甚者,他们自己运营侵权网站,向实际“备案主体”倡导自导自演的维权行为。
我们尊重知识产权,但也坚决反对利用这种行为进行恶意诉讼。所以遇到这种恶意团队,需要主动维权。
第一,查看原告是否有明确的维权依据。和其他诉讼案件一样,可以先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看原告是否属于实际的权利主体,是否有实际的维权依据。(具体可参考以上xx案例)。对于权属不明的主体,尤其是“自导自演”的虚假诉讼,总能发现其破绽。
第二,证明自己不是网站的实际运营主体。这样的证明材料有很多,可以根据具体案例给出,可以选择证明力强的材料进行证明。比如向域名服务商购买域名时,与服务商签订网站建设协议等。搜索查询该域名现有注册人的信息,一般可以通过“whois”查询等其他域名搜索网站汇总该域名注册人的信息,可以证明其与被告不是同一人。但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对于国外公司注册的域名,很难检索到有效信息。
第三,当地通信管理局发布的域名备案信息。证据一般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函,写明具体要调查的内容,往往可以查出备案主体对域名的实际使用信息以及备案过程中的审查信息,可以有效证明备案主体的实际使用时间。
四、除上述证据外,可以通过第三方网站查询,查询涉案域名历史网页的快照信息;查询涉案域名的历史注册商信息;对比历史ip对应的物理地址信息。通过上述信息的比对,证明其并非实际操作中的“备案主体”,进一步查明实际侵权主体。避免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