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中的特殊标志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1。该标志用于文化、体育、科研等社会公益活动;

2、公益活动的层次必须是全国性和国际性的;

3.还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标志不属于特殊标志,不能受到特殊法律的保护,只能寻求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有关的广告、纪念品和其他物品中使用该标志,并可以许可他人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该标志。

第十四条特殊标志的使用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特殊标志的使用者应当与所有者签订书面使用合同。

特殊标志使用者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报使用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者停止使用专用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所有者专用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专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未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