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中的矛盾应用

个人简介:集佳知识产权海口分公司知识产权专员,主要方向为商标专利代理,包括企业标准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只要接触过专利培训的人都会知道,我国的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而判断一项专利能否被授予,最重要的是看它是否符合三个特征,即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

在判断的过程中,我们说过,如果我要申请的专利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将被判定为丧失新颖性,但在这个过程中,还是有抵制申请的一点。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判断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申请人本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并在申请日(含申请日)之后公布的,则该申请称为专利申请的冲突申请。

简单来说,我们要申请的专利在我们之前已经提交到国家司法局了,但是还没有公布,所以现有技术中找不到的专利就是我们的冲突申请。在这里,我在刷题的过程中遇到了几个错误:

1.所谓的冲突申请也是区域性的,其他国家的申请对中国不构成冲突申请。

2.冲突申请的合成日期不包括同一天的申请。如果当天提出申请,申请人会互相沟通。如果沟通失败,双方都享有专利权。但是,如果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国际申请的日期将先于后一申请人的日期,即使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晚于后一申请人的日期,仍然会造成申请冲突。

以上是我个人对违规申请的看法,不当之处请多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