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确保地勘科学发展
(河南省有色金属地矿局第四地质大队)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市场、资金和政策支持使地勘单位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但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地勘单位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对单位形象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现在我想谈谈我个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一、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1.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地勘单位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客观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地勘单位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必须依法经营管理和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地勘单位最基本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将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强调法治。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地勘单位在发展、改革、稳定、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规范劳动关系、对外交往和内部管理等方面越来越受到法律的全面规范和约束,相应地要求地勘单位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自觉、熟练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实现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市场竞争越激烈,地勘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越大,越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地勘单位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2.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是地勘单位自身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实施三年来,给各地地勘单位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省政府已将地勘单位改革提上议事日程,转企改制势在必行,地勘单位改革发展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国务院关于地质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1999]37号)、《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都对地质勘查单位改革有明确要求,将逐步转制。因此,客观上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重视提高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
3.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也是地勘单位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国务院和各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实施“走出去”战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发〔2008〕49号)提出,“以拓宽矿产资源供应渠道、提高资源保障水平为目标,大力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出去’战略。积极支持地勘单位到省外、境外勘查矿产资源,在前期选择和风险勘查阶段给予资金支持。”地勘单位作为地质找矿的主力军,理应走在前列。因此,了解和熟悉海外法律环境,重视和加强对海外法律风险的防范,是地勘单位面临的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二,地勘单位的法律风险现状
目前,地勘单位普遍存在法律意识和观念淡薄、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等现象。这种现象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地勘单位本来就是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垂直和垂直管理。他们每年按照国家预算拨款完成地质勘探工作,成果上交国家,当年资金核销。地勘单位的存在与当地区域经济的发展没有直接关系,在行政上不受地方政府的约束。地方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尚未将地勘单位纳入管理和监督范围。这些都使地勘单位长期处于一种相对封闭和平和的环境中,导致在管理中缺乏监督的观念。
2000年,地勘单位属地化管理后,地勘发展逐步融入地方经济建设。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地勘单位的业务扩展到各个领域,经济运行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逐步提高和加强。但是,必须承认,由于地勘单位在计划经济影响下的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深深地影响着管理者的思想,相当一部分管理者的法律风险意识是滞后的,他们对法律风险的威胁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他们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够,心存侥幸,逃避法律,为生产经营埋下隐患。特别是近年来,地勘单位经济实力迅速增强,经济效益大幅提高,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客观上产生了越来越复杂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地勘单位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没有行政权限,属地化后也没有自觉融入当地公共关系。因此,在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不完善的今天,地勘单位仍然是社会环境中的弱势群体,这使得其经营活动的社会环境相当艰难。弱势地位和良好的发展机遇使得地勘单位成为地方监管部门和各种利益集团关注的焦点。就我局而言,2005年以来,大部分地勘单位被抢法律风险,损失惨重,教训深刻。
三、现阶段地勘单位的主要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单位外部法律环境的变化,或者由于在经营中对法律规则的无知、对法律审查的忽视、对法律监督的规避,给单位带来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法律风险存在于地勘单位经营发展的各个环节,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投资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投资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的可能性。这应该是地勘单位遇到的最常见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对合作主体审查不严,投资缺乏合法可行性论证,项目运作缺乏合法决策程序,投入财产缺乏合法可行性,投资程序不符合国家规定,收购他人未理清债务黑洞。比如X队2003年在新疆买了一个矿,接手后仅两个月就被法院查封,造成20多万元的损失。又如,X队2004年投资成立公司的程序不合法,埋下了国有产权不清的隐患。
2.合同风险
指单位在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当事人作出的具体行为不规范或受不可抗力影响,对方违反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目前,地勘单位正处于转型期,我们所处的市场环境还是一个不规范的市场环境。诚信的缺失和违约成本的低廉,使得少数人不遵守市场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增加了合同的风险。
3.矿业市场风险
中国对资源的商业勘探和开发迅速崛起,矿业和矿业资本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和发展。然而,由于我国矿业开发市场和矿业投融资机制的不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4.劳动和就业风险
地勘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用工制度既是地勘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关系,又涉及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可能使地勘单位陷入用工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比如前几年我局多次出现的解协人员集体上访事件,对我局和我省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不利影响。因此,在地勘单位的管理中,劳动人事方面的法律风险需要认真解决。
5.税务风险
目前,地勘单位的税务风险可能是最大、最难控制或自控能力差的一种风险。纳税伴随着地勘单位的经济行为。随着税收法治的加强,一些隐性税收风险日益显现,这可能使地勘单位因过去的税收违法行为而面临现实的税收风险。
四、应采取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坚持守法经营的基本理念,根除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
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只有严格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地勘单位才能不断发展壮大。现在我们一些地勘单位为了眼前利益,还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尝到了甜头。但从长远来看,如果放弃了守法经营的基本理念,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是迟早的事。随着新形势下法律环境的逐渐变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地勘单位只有树立守法经营的理念,才能有长远的事业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存在的法律风险,为地勘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防范法律风险,领导意识是关键。
法律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顾问要考虑的问题,地勘单位领导作为单位的领导者,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律风险对地勘单位生存发展的重要影响,把合法经营作为地勘单位的一个核心价值理念,把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地勘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树立法律意识和观念,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活动成为自觉行动。
3.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如果一个单位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完善,监管松懈失控,法律审查不严,就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因此,首先,地勘单位要建立一套合法的、切实可行的、规范的规章制度供人们遵循,做到人人有责、有程序、有标准,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地勘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进行。其次,地勘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应该是摆设,而应该严格按照规章办事。同时,要根据地勘单位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相应的修改,确保规章制度合理合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4.加强内部人才培养,树立全员法律意识。
人的素质在一切经营管理活动中是决定性的,所以开展普法,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是防范法律风险,加强经济管理的重要措施。我局可考虑利用内网、简报等形式定期宣传基本法律知识,同时集中开展专项法律知识培训,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投标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税法等法律法规培训,让全体员工知法、懂法、守法,对法律心存敬畏,切实守法、严格执法,使全体员工尽快形成依法办事的思维模式。
5.加强法律事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近两年来,我局一些地勘单位认识到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聘请律师担任单位的法律顾问,在单位的经营活动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我认为这种法律顾问聘用形式并不能满足地勘单位发展的实际需要。据了解,各团队聘请的法律顾问在本单位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不参与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他们只要求法律顾问检查合同或我们认为的一些重大问题。此外,由于地勘行业的特殊性,一般律师对地勘单位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状况不了解,无法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不会对地勘单位的重大决策产生应有的影响,无法充分识别地勘单位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因此,我认为要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就必须邀请法律顾问到地勘单位的管理中去,了解地勘单位经营的全过程。有条件的地勘单位可以设立自己专门的法律部门,在合同审查、签订和履行、投资、合作等项目过程中随时防范法律风险,将纠纷的起因消除在初始阶段,从而对地勘单位的法律风险防范起到积极作用。
五、妥善处理法律风险防范与职业发展的辩证关系。
做生意总会有风险,地勘单位防范法律风险的最终目的不是单纯追求所有法律风险的最小化。风险和收益往往是对立的,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亟待完善的今天,如果一味强调降低和消除各种法律风险,地勘单位将错失商机,势必影响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如果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法律风险的防范,也会给地勘单位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在法律框架下,要正确处理职业发展与风险承受能力的关系。既不能片面强调业务发展、业务竞争、业务创新而忽视法律风险防范,也不能片面、无原则地强调业务发展而不尊重法律,埋下风险隐患。这个度如何把握,需要我们在商业实践中去探索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