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民法一般规定侵权的认定标准或条件,知识产权法更具体地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既要根据民商法和侵权法从总体上把握侵权的表现形式和标准,又要根据各部知识产权法详细把握每一类侵权的规范和要点,从而完成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判中法律适用的任务。通过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我们会发现立法者一般会在这些法律中规定相应的侵权类型和具体形式。虽然这些规定中有所谓的变通规定,但总体而言,知识产权法以列举的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描述,并对侵权行为做出了各种规范性规定,构成了认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标准。因此,我们在研究侵权的认定时,首先要研究和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法律标准。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中,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规定有四种表述方式:一种是明确规定在相应法律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在同一条规定了民事和其他法律责任后,将应当追究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逐一列举,如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第二个规定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章节里,有一个关于侵权的特别规定,还有一个关于这些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特别规定,比如商标法。
第三是在法律的总则部分有专条规定侵犯专利权为法律所禁止,而在权利保护一章有专条列举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6],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在本章有规定,如专利法[7]。四是专章规定侵权或违法行为,另专章规定要追究的法律责任,如《反不正当竞争法》[8]。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一般规定了相应知识产权的内容,列举和规定了侵权行为、例外和限制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般是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应当关注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所有认定侵权事实的法律事实,即侵权所必须的法律事实体系。避免对问题有任何片面和主观的看法。这对审理案件的法官尤其重要。一般来说,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被法律允许采取的,并以他人的法定义务为保障的行为尺度,即法律允许的行为尺度。它通常由积极行为权、请求权(消极行为权)和请求国家保护的权利组成[9]。权利结构的这三个部分可以独立存在,不可分割,它们处于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中。应该说,法律首先肯定了当事人积极行为的权利,处于权利结构的中心;同时,它的实现有赖于义务人的义务和义务不履行时的国家保护。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尤为明显的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相应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在赋予当事人权利时,一般会明确规定权利人的积极权利以及这种权利的各种权力范围。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法律以各种功能为中心,赋予每项权利明确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因其技术性和专业性,明显不同于各种权力的范围。如果发明专利权保护的是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书包含了受法律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确切范围。再比如注册商标权,商标法保护权利人申请商标注册时符合商标条件的图形或者文字,或者其组合。在著作权的保护上,保护范围集中在符合作品条件的作品上。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是符合商业秘密要求的技术方案或专有技术,以及其他商业信息等。关键是如何将它们与已知技术区分开来。在认定侵犯知识产权时,首先要确定被控侵权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范围确定后,分析该权利的各项功能的范围。正如有学者在分析专利侵权的认定时所说,“一个产品不会侵犯另一个产品,但会侵犯一项专利权利要求;因此,认定侵权事项,首先要确定请求权的范围。"
这与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同,财产权是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起点,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难点之一。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很多案件一开始就难以确定维权范围。从整体情况来看,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都有一个大致相同的认定过程,法官一般会根据这个过程或思路对要认定的行为是否侵权做出客观判断。认定过程将法官的主观意志带入一种相对固定的思维模式,便于法官的认识进入一种可见的、易于操作的程序,保证法官内心的确信更符合客观实际,更客观真实。虽然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各有特点,但它们的独特性决定了认定过程的基本步骤如下:第一步是确定权利和保护范围;
第二步,分析其保护范围的构成要素;
第三步,提出并确定被控侵权人权利的实现范围;
第四步是分析其权利实现范围的要素;
第五步,比较两者的范围和具体构成,准确运用各种判断原则和方法;第六步,判断同一性或相似性;
第七步,做出判定侵权与否的结果。虽然上述认定过程在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判决中的形式和侧重点略有不同,但形成法官评价证据的基本思路和判断过程是相同的。证据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很多情况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证据的采信和举证责任的分担,使得本已十分复杂的侵权认定更加复杂。本文只是想提醒读者证据问题,这里不想赘述。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侵犯商业秘密。鉴于商业秘密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不同,本文将分别论述。
参见王黎明的民法?侵权法,第309-311页。[3]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规定“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其他行为”;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规定。此外,一般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为,也包括《民法通则》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首先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然后列举了相应的八种和七种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首先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然后列举了八种侵权行为。[5]《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规定了与假冒注册商标罪有关的刑事法律责任。见新修订的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7]第一章总则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民事主体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从事任何行为,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不视为侵权的情形,第六十条规定了侵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了不正当竞争,第四章规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