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律师收费标准
计件收费的标准:
1,刑事案件:
(1)调查阶段:3000元/件;
(2)起诉阶段:5000元/件;
(3)试用阶段:6000元/件;
(4)办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
因案件时间跨度大、地域跨度大、集团犯罪或者案情复杂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3倍。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6000元/件。
3.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费用:按照争议标的金额累进计算收费;
投标金额费率
65438+万元(含65438+万元)至20万元的5%。
200001元-500000元部分-100000元部分-2000000元部分3%。
2000001元-500万元的2%。
50000065438+65438以上0元+0%
4、国家赔偿案件受理费:
(1)计件工资:30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二、关于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州(市、地)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
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印发
和
通知》(青发改收费[2007]1058号)(以下简称《通知》)。目前,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已过。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的正式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仍按《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管理。
二、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律师服务收费属于业务服务收费。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收费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和
通知》(青发改收费〔2007〕1058号)中的《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