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还包括特殊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由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无上限)。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
2.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和50个以下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至少有1人。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只剩下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特性
1,生命有限。合伙关系更容易建立和解散。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即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老合伙人的退休、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都可以导致原合伙的解散和新合伙的成立。
2.无限责任。合伙组织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根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的责任,合伙企业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方设立的合伙企业破产,甲、乙双方无个人资产清偿企业所欠债务时,丙方虽已清偿了按合同约定应分担的债务,但仍有义务以其个人财产清偿甲、乙双方所欠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方有权向甲方和乙方追偿..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多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多个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即至少有一个合伙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决定,合伙人有权执行和监督。合伙人可以提名负责人。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换句话说,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都有约束力。所以更容易发生伴侣之间的纠纷。
4.属性可用。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将合伙企业财产挪作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只有分享部分利润的权利,没有合伙企业财产。
5.享受好处。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和积累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如有损失,也由合伙人承担。利润和亏损分配比例应当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也可以平均分摊。除非另有规定,以劳务作为资本的合伙人一般不分担亏损。
内容
为避免经济纠纷,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应先订立合伙协议(也称合伙合同或合伙章程),合伙协议与章程性质相同,对全体合伙人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或字号)、所在地和地址;
(二)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
(三)合伙企业的经营方式和期限;
(四)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五)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及其估价方法;
(七)退伙和入伙的规定;
(八)损益分配的原则和比例;
(9)支付给合伙人的贷款利息;
(10)支付给合伙人的工资;
(11)各合伙人可提取的资本;
(12)合伙人死亡的处理和继承人权益的确定;
(13)合伙企业的结账日和利润分配日;
(14)合伙企业终止及合伙财产分配方式;
(15)其他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项。
基本特征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
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法律依据。
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企业。
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合伙企业财产的顺序:
1.合伙企业所欠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按照上述顺序清偿后,合伙企业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向股东分配利润。协议中没有约定的,利润平均分配给股东。
类型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在2006年8月27日NPC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特别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这是根据实际需要对该法的更新。
所谓有限责任合伙,在合伙企业法中称为特殊的普通合伙。这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出现的一种新的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专业服务机构,如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
有限责任合伙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在这些专业人士的执业中,如果一个或几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合伙企业造成债务,这些责任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无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将有助于这些采用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扩大规模。这也是适应国际经济形势,考虑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专业服务机构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
本节的规定适用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企业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其他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负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支付合伙人执业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与其他形式的比较
1,有限责任合伙不是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之外的一种独立的合伙形式(至少在现行法律中不是),而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从其专业名称也可以看出来;
2,有限责任合伙和有限合伙听起来很像,在债务承担上似乎也有相似之处。但是,既然它们不是合伙范畴(合伙是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在法理上必然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必须注意它们之间的细微差别;
现在只详细解释债务承诺。有限责任合伙的债务承担比有限合伙更加灵活合理。具体来说,有限合伙就是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无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债务承担就很固定了,但是不能很好的体现谁错了谁的责任理念,也不区分是不是故意带来的。在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谁犯错(强调故意错误)谁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多人犯错,就是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是无意的,所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由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灵活性,这也带来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如果合伙人故意犯错,给企业带来债务,现在法律规定是他一个人承担,而不是整个企业或者很多人,所以对债权人的保护比较弱。因此,法律指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应当设立执业风险基金,并申请职业保险,以便在该合伙人不履行债务时保护债权人。
成立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均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额:
(四)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从事合伙经营的营业场所和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