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专利法的理解和认识

对我国专利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为了实现专利制度的国际接轨,NPC人大常委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于9月1992号作出了修改中国专利法的决定。这一决定大大提高了中国专利制度的水平。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科教兴国政策的提出和实施,我国专利法仍有一些规定不能适应客观发展的需要。在此,本文试图对我国专利法中的以下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一,关于取消国家规划许可证制度

我国《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国家计划,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决定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允许指定单位实施,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我国专利法的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国家计划许可制度”。从我国专利法关于国家计划许可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以下问题。首先,计划经济是国家规划许可证制度的基础。我国专利法颁布于1984,实施于1985。这部专利法制定的时候,中国还是实行计划经济。1984年10月20日通过的《中央委员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总的来说,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即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不是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在这种计划经济环境下,决定了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必须建立国家计划许可制度,决定了国家计划许可制度必须以国家计划为基础。相反,国家计划许可制度不能适用于不使用全民所有制单位完成国家计划的专利。第二,国家计划许可的授权完全取自法定的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以不经全民所有制单位同意,仅经法定管理机关决定,实施其专利,全民所有制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实施国家计划许可的单位只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费标准向享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这说明国家计划许可所涉及的使用费是以国家报价为准的,拥有专利权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无权决定使用费的高低。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专利法中的国家计划许可制度充分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点。

中国的专利法已经实施十几年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专利法的实施,笔者认为国家规划许可制度已无存在的必要,应予以废除。因为,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国家规划许可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95年9月,《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经济体制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是实现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目标的关键之一。如果皮肤不存在,毛发就会附着。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专利法依附于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国家计划许可制度失去了生存土壤,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取消国家规划许可证制度。第二,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国家规划许可制度失去了实施的基本条件。转变政府职能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根据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政府管理经济和科技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创造有利于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良好环境,而不是直接管理或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先进技术实施活动。而我国专利法规定,实施重要发明创造的国家计划许可,必须由法定行政机关对每项专利分别授权。目前国家行政机关不再直接强制干预具体的技术推广活动,此时的国家规划许可也就丧失了。

授权人。原授权人不再从事授权活动,国家计划许可制度失效。第三,专利技术与专利相关

技术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国家计划许可难以实施。按照国家计划许可的专利技术绝不是一蹴而就的。

专利技术,但是一个重要的专利技术,就是尖端技术。随着专利意识和竞争意识的提高,专利申请人正在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我们往往拿基础技术去申请专利,把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以专有技术的形式放进去。

将其置于保密状态。这样,即使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计划向实施单位发放许可,专利权人也不教或者不愿意教。

实施单位传授技术秘密,不能仅凭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

总之,现行的国家规划许可制度不仅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且缺乏实施的可能性。事实上,从中国的专利法来看

在实施的历史中,国家规划许可一直没有提上日程。因此,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应该

应从实际出发,取消国家规划许可制度,不再以强制手段推广先进技术。而是应该给专利权人(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的专利权人)更多的实施和转让专利的自由,让专利权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专利实施和先进技术推广的问题。

二、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由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属于该单位或者个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两个问题:第一,在专利权归属问题上,全民所有制单位享有的权利不同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享有的权利。第二,全民所有制单位只有持有其批准的专利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学界曾认为,它体现了科技领域的改革精神,赋予了全民所有制单位更大的专利自主权。但仔细分析,这一规定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我国专利法中全民所有制单位享有的持有权的含义不明确。从传统法学理论上讲,只有所有权、占有等概念,没有占有的概念。我国专利法中“占有”的性质是什么?它的内容是什么?在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都没有规定或解释。我国专利法实施十几年来,从法律解释来看,“占有”是一个既没有立法解释也没有司法解释的概念。第二,我国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归谁所有。专利权的归属是专利法的核心。既然专利法只赋予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其专利的权利,就应该明确规定谁将拥有这种专利的所有权。但是,我国专利法并没有明确回答这个问题。根据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性质,理论界经常作出全民所有制单位专利权应归国家所有的解释。但是,这个解释毕竟是学术上的,没有法律效力。第三,如果推断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属于国家,那么就会出现另一个问题,即国家如何对这类专利行使所有权。而我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可见,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单位专利的归属问题,既无名又不实。笔者认为,我国专利法应摒弃“持有”的概念,直接赋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其专利的所有权。这是因为,第一,我国专利法所说的“持有”实际上是“所有”。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为专利权人。”这一规定意味着专利所有人是专利权人,专利持有人也是专利权人。我国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和方法的权利,以及使用、销售和进口以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权利,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转让专利权和放弃专利权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所有权的四种权力的具体体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对于这一系列权利,专利权人享有、

专利持有者也乐此不疲。从其内涵来看,这里说的和持有没什么区别。因此,没有必要使用两个不同的

概念。有学者认为,“持有”不同于“所有”。主要原因是全民所有制单位持有的专利可以由国家实施。

提请许可;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必须经上级批准,这正是国家对全民所有。

制度单位专利所有权的表现。其实这些理由都不能成立。首先,分析了国家规划许可制度。为了立法的目的

看,实行国家规划许可的目的是为了推广先进技术,完成国家计划,维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作为国家。

行使所有权的手段。从范围上看,我国专利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以依法执行国家计划。

但该条第二款也规定,我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款的规定”,即我国集体所有的单位和个人的专利也可以依法由国家计划许可。可见,国家计划许可证的实施。

不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独有的特征,与专利的归属和持有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国家计划的实施

认为规划许可是国家行使所有权的象征,这种观点难以令人信服。另外,从专利转让来看,“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

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这也与所有权的行使无关。一项行动必须得到上级的批准

行政部门的批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体现,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中外合资企业

设立经营性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了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程序。也许这是国家的权利

这些企业行使所有权吗?我国专利法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难道说这也是国家对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行使所有权?简而言之,从我们国家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区分没有实际意义,撤销占有权的概念可以使我国专利法更加严谨和科学。

在此基础上。第二,为了保持整个知识产权体系的一致性,我国专利法也应该废除占有的概念。专利法律制度,商标法

法律制度和版权法律制度是知识产权法的三大支柱。从我国的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来看,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以遵循

法律取得商标权和著作权,但这两个法律不存在“所有权”和“占有”的问题。因此,在专利法中,撤销“成立”

“是”的概念有利于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保持一致。其实国家应该重视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行使所有权非常困难。它实际上是在法律中设定的,坚持国家对其拥有所有权,但不能行使所有权。

虚幻而无意义的权利。第三,有利于调动全民所有制清单,确认全民所有制单位享有其专利的所有权。

对科学研究活动的热情。所有权是所有民事权利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取得所有权即取得其客体。

完全控制权,权利人可以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预,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最有利的方式行使。

对,谋取利益。所以法律赋予全民所有制单位对其专利的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会更加珍惜自己。

专利权,就会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去从事发明的开发和实施。总之,在中国的专利法中,撤销“成立”

“有”的规定将使我国专利法更加符合实际,科学表述相关法律规范。

三、关于建立职务发明专利* * *制度。

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是各国专利立法中非常重视的问题。我国在制定专利法时,将职务发明考虑在内。

发明人所作的发明是向他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材料、资金、技术资料,在单位学习、考察和深造。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本单位的利益,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使用本单位的材料。

质量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所有或持有。从

从这一规定来看,我国专利法采取了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单位的做法。

关于职务发明专利的归属,世界各国的立法风格不尽相同。一种是规定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单位(或雇主)所有

所有,比如法国。二是规定归发明人所有,但发明人可以通过与所在企业(或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职务发明专利。

归属,美国就是这样。第三,规定由发明人所在单位(或雇主)选择,德国雇员发明法就是如此。四是规定返还。

发明人和公司有* * *,比如俄罗斯和台湾省。笔者认为,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应为* * *。

允许协商制度主要取代了专利归单位所有的制度,即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发明人和一般发明人所有。

* * *可以,但双方可以通过自由协议解决职务发明专利归属问题。

笔者认为,职务发明专利的设立是由职务发明的基础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决定的。首先,发送

明朝和发明人单位的共同努力,是职务发明专利权归两者所有的基础。在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所在单位发

明人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其他相关条件。这些条件对发明的成功起着重要作用,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发明人在整个发明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无需发明人的努力,优越的物质条件如下

没有新发明会自然出现。我们必须注意到,发明者的努力是发明成功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基本条件。看得见的

只强调保护发明人所在单位的利益和权利,职务发明专利权只由单位享有,符合法律强调的公平原则。

偏离。因此,为了肯定双方的作用,保护双方的权利,只有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于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

* * *人才公平合理。第二,建立职务发明* * *制度,有利于调动发明人从事发明研究、实施发明成果的积极性。

。在职务发明中,发明人的因素是决定性因素。从局部来看,发明者的积极性直接关系到发明的成败;从整个社会

是的,发明家的积极性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科技发展的速度。在职务发明专利归单位所有的制度下,是以颁发

明人辛辛苦苦,结果专利权完全归单位享有,发明人却被排除在外。发明者未能获得他应得的权利,

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一致,对人的因素的不尊重,必然会影响发明者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即使研究成功了,

获得专利后,发明人很少关注专利的实施。而* * *制度的建立使得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发明人也享有专利权。发明人会以主人翁的姿态从事发明的研究工作,发明成功后,

以积极的态度与单位密切合作,推动专利的实施和投入使用,尽快使专利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实现。因此,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是调动发明人积极性的助推器。

但是,职务发明专利权的* * *归属原则如果不与协商一致原则相结合,就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各民事主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都在适应复杂多变的竞争。

激烈的市场要求投资、生产和销售完全自由。这一要求在法律中有所体现,希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

就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的更多自由。法律确定性原则与合意原则的结合是未来民事立法的趋势。因此,在职务发明的成立

同时,法律应赋予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的权利。发明者和他的单位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或者归单位所有,或者归各自的所有权份额所有。及格

该协议使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具有灵活性,以满足不同情况下不同当事人的需求。

四、关于动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9月1992修订了中国专利法,修订后的专利法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但是,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仍然只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授予专利权,也对动植物新品种本身授予专利权。

就是不授予专利权。

是否保护动植物新品种应作为专利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来研究。作者认为,中国的专利

法律对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动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权,给予法律保护。因为,对动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是

意义重大。

首先,动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有利于加快中国农业的发展。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发展农业

这是关系到政治稳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大事。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矛盾越来越突出。

耕地不足与人口增长的矛盾,农业低水平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矛盾,农业弱质与

现代工业发展需要大量农业原材料的矛盾,农产品出口减少与农产品进口增加的矛盾等。,全都狠狠的放在我的手里。

在孩子面前。因此,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提出,

出,把加强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发展农业的最佳途径是走科技兴农之路,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特别是农业发展中动植物新品种的内容。目前,据估计,科学技术在中国农业增长中的比例不到30%,只有

相当于发达国家的一半。因此,在未来,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农业科技上,以加速中国农业的发展。然而

农业新科技,动植物新品种,和其他领域的发明一样,也是人们创造性的科研成果,也是对专业化的期待。

法律的保护。如果不对动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权,动植物新品种的发明人将面临剽窃或被他人任意使用,就不会有

法律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得不受到侵犯。现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成功地运用专利制度来保护动植物新品种。

1930年,美国首次制定了保护植物新品种的专利制度。此后,德国、法国、意大利、波兰、日本、丹麦、瑞典等。

新植物品种的发明也受到专利保护。罗马尼亚、匈牙利等。也给新的动物品种授予专利。中国应该借钱

鉴于这些国家的经验,应对动植物新品种给予专利保护,以促进整个国家农业的发展,使中国由农业大国变为强国。

国家。

第二,动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有利于鼓励对农业的投资。要发展农业,开发动植物新品种,就要进入

投入大量资金建立先进的实验室或实验基地。而投资者是否投资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是要看

一项科研成果出来后能否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能否使投资得到回报。如果开发的动植物新品种不受专利法保护

这意味着发明者或投资者对新的动植物品种没有专有权。这些新成果一出来,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这样,投资者必然无法收回投资,无利可图,而非投资者则会不劳而获,坐享其成。这种本末倒置的现象必然会失败。

伤害了投资者从事动植物新品种开发的积极性。相反,如果对动植物新品种给予专利保护,投资者就可以乘虚而入。

研究成果垄断市场,通过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者通过转让收取专利转让费等方式收回投资。

利润。专利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功能可以鼓励投资者继续或扩大对动植物新品种开发的投资,使农业科研

资金形成良性循环。

第三,动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有利于调动农业科研人员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积极性。高产量,高质量,

高效的动植物新品种在农业发展中起着巨大的作用。而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

时间。一些农业研究人员花了一生的时间培育一个或几个新品种。现在,由于缺乏动植物专利法,

品种保护使得农业科研人员的心血、研究成果和经济效益没有有机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农业研究基金

长期短缺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农业科研人员的生活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这样下去,农业科研人员就要从事体育运动了。

植物新品种研究的积极性会严重受挫。目前很多农业科研人员弃农转行,农业科研人员队伍匮乏。

人的现象就是这个问题的具体体现。如果对动植物新品种、新品种的使用或者成果的转让建立了专利保护制度。

它将给农业科研人员和农业科研单位带来可喜的经济效益,不仅可以弥补科研单位自身经费的不足,而且还可以

可以使农业科研人员获得相应的权利,得到相应的报酬或补偿,从而进一步激励广大农业科研人员投身农业。

决心和信心。

第四,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也是GATT关于知识产权协议对各成员国的要求。关贸总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第27条第3款规定,所有成员国都应“使用专利制度或

有效的特殊制度,或任何组合制度,保护植物新品种。本规定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生效。

4年后检查。“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签署国,目前正在积极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便

为了实现我们的承诺,我们还应该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专利保护。

综上所述,对动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保护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我们应该尽快修改专利法来保护动植物新品种

包括在专利保护的范围内。但也有人对此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动植物新品种受气候、土壤、经纬度、阳光等影响。

自然环境影响很大,不存在重复的可能,也不可能生产出一模一样的东西,所以不能授予专利权。我们认为这个原则

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随着现代农业技术的发展,新的动植物品种已经能够重现,生产出同样的动植物。这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把动植物新品种纳入授予专利的范围,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植物新品种都可以获得专利。

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动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动植物新品种确实有自己的特点,所以特别重视。

保护时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被授予专利的动植物新品种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还必须

有稳定性和认同感。只有动植物新品种改变了原来的遗传力,成为更好的动植物新品种,产量和性能才会提高。

同样的东西稳定重复才能授予专利权。第二,对于那些破坏生态平衡,违背生理伦理,对人类有害的动植物。

新品种要限制,不能授予专利权。

总之,虽然我国修改后的专利法在很多方面都有进步,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我们必须处理这些问题。

认真深入研究并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使我国专利制度在科教兴国战略中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