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
具体为: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等货币、资产、权益,应当计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按照合同约定,纳税人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视为股权转让所得。
第十条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股权转让所得进行核实: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责令的期限申报纳税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相关信息;
(四)其他应当核实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未出售的不动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三)股权转让申报收入低于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申报收入;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同行业同等或类似条件下的企业;
(五)不合理无偿转让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视为有正当理由:
(1)能出示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因国家政策调整受到较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2)将股权继承或转让给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方负有直接赡养或扶养义务的赡养人或扶养人;
(三)有关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本企业职工持有的不可转让股份的内部转让,并有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的相关资料;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方法依次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验证方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净资产中对应于股权的份额进行验证。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未出售的不动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20%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考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1.参照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 .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核定同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
(三)其他合理方法如果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上述方法难以核定股权转让所得,
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验证。
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个人股权转让的原值应当通过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取得的股权,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和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其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批准或核准的投资入股时与非货币性资产价格和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其原值;
(三)通过无偿划转取得股权,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照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
利润转增股本且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增加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新转增股本的原值;(5)除上述情形外,股权原值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受让方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个人转让股权时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无法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核定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股权原值。纳税申报时间: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当于次月05日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署并生效;
(三)受让方已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有股东权益;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判决、登记或者公告生效;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经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有证据证明股权已经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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