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内容和主要条款分析
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收到或装船,并由承运人保管交付货物证据的单据。提单中关于将货物交付给记名人,或者根据指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那么,我整理的海运提单的内容和主要条款,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提单正面的内容
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虽然格式不完全一样,但内容都差不多。介绍如下:
1.必要的记录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事项:
(1)运输危险货物时的货物名称、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危险性质说明:
(货物的说明、标记、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以及关于货物危险性质的说明(如适用);
(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地。
(三)船名;
(四)托运人的名称;
(五)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承运人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七)卸货港;
(8)在多式联运提单中增加货物接收的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
(九)签发提单的日期和地点以及签发的正本份数;
(10)运费支付;
承运人或对其行为负责的人的签名。
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多项,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表明,缺一项或多项不影响提单的法律地位,但必须符合海商法关于提单的定义和作用的规定。在内陆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上述第三项所述的船名除外;签发海运提单时,多式联运提单的收货地和交货地以及运费的支付是三项,其他八项必不可少。目前各船公司制定的提单内容与此类似。
2.国际公约对提单必备条款的规定。
根据《海牙规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应托运人的要求,应向托运人签发提单,提单内容包括:
(1)识别货物所需的主要标志与开始装货前托运人书面提供的标志相同;
(二)托运人书面提供的件数、件数、数量或者重量;
(3)货物的表面状况。
此外,《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四款也规定:本提单作为承运人已经按照第三款第(1)、(2)、(3)项的规定收到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修订《海牙规则》的《维斯比规则》并没有修改《海牙规则》规定的必备条款,而是修改了这些条款的证据效力,规定:?然而,当提单已经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时,将不使用相反的证据。?这种对《海牙规则》规定的证据效力的补充,在法律上给承运人规定了一项义务,即对于善意第三人,承运人应当对提单记载的货物相关的事项负责,不能以事实上没有装运货物为抗辩理由。这样,提单上的货物记录就成为根据提单内容收货的最终证据。
《汉堡规则》对提单中必须记载的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在第15条第1款中,* * *列出了15必须记录的项目:
(1)货物名称、标志、包装件数或件数,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的重量或数量,如果是危险品,明确说明其危险性质,这些都由托运人提供;
(二)货物的外观;
(三)承运人的名称及其主要营业所的所在地;
(四)托运人的名称;
(五)托运人指定收货人的,收货人的名称;
(六)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和承运人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七)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卸货港;
(八)正本提单有一份以上的,正本提单的份数;
(九)提单签发地。
(10)承运人及其代表签字;
(11)收货人应付运费金额,或其他说明运费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说明;
(12)声明货物运输应符合《规则》的规定,任何偏离这一点并对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利的条款均无效;
(13)货物应该或可以在舱面装运的声明;
(14)承运人和托运人明确约定的在卸货港交付货物的日期或期限;
(15)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高于此规则。
《汉堡规则》第15条第3款也规定:提单中遗漏本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不影响该单证作为提单的法律性质,但该单证必须符合第1条(提单的定义)第7款规定的要求。?
关于提单中必要项目的证据效力,《汉堡规则》第16条与《维斯比规则》有相同的规定。即承运人已经签发了装船提单,认为提单中提到的货物是装船的初步证据。当提单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时,提单记载的内容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
3.普通记录
(1)承运人因业务需要记录的事项,如航次号、船长姓名、运费支付时间和地点、汇率、提单号、通知人等。
(二)记载区分承运人和托运人责任的事项;如对数量争议的意见;增加减轻或者免除承运人责任的内容;为了扩大或强调印在提单上的免责条款;对于一些容易损坏的特殊货物,承运人在提单上加盖的免除此类损坏责任的印章等。
(3)承运人免责条款和托运人承诺条款,如中远提单正面右下三段:
①?上述外观良好的货物(除非另有规定)已装上上述船舶,货物应在上述卸货港或船舶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漂浮的附近地点卸下。重量、尺寸、标志、数量、质量、内容和价值是由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货时没有检查。托运人、收货人和本提单持有人特此明确接受并同意本提单及其背面包含的所有印刷、书写或印刷规定、免责和条件。?
②?为证明上述情况,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在本提单上签字(一式数份),其中一份在完成交货手续后将失效。?
③?请特别注意本提单中与货物保险效力有关的免责条款和条件。?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除承运人按照有关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按照提单载明的条件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包括善意接受提单的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出示的证据不予认可。
《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对提单记录项目的证据效力有类似的规定。鉴于上述规定,在目的港卸货时,货物的实际状况与提单记载不一致的,对收货人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承运人只要能证明上述不一致是托运人造成的,就可以向托运人索赔。
(2)提单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的条款,作为支撑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从30多条到20多条不等。这些条款一般分为强制性条款和任意性条款。强制性条款的内容不能违反相关国家的法律、国际公约和港口惯例。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证据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违反本章规定的条款无效。?《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规定:运输合同中任何免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不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造成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或以本规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方式减轻这种责任的条款、协议或约定,均属无效。?以上条款为提单的强制性条款。
除强制性条款外,提单背面的任意性条款,即上述法律和国际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允许承运人拟定的条款,以及承运人以印刷、刻制、打字或手写等形式在提单背面增加的、适用于某些特定港口或特殊货物的条款,或托运人要求的条款。所有这些条款表明了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是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基础。虽然各种提单背面的条款在数量和内容上有所不同,但通常有以下主要条款:
1.定义
定义条款是明确定义与提单有关的术语或与提单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含义和范围的条款。中远提单第一条规定,商人包括托运人、收货人、发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没有人反对提单的当事人应该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但无论是在FOB、CIF还是CFR上订立的贸易合同,按照惯例,货物在装货港装船时,一旦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和责任就转移给了收货人或作为买方的第三方。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损坏,向承运人索赔的不再是托运人,而是收货人或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将托运人视为合同的一方,则收货人或第三人将不是合同的一方,无权向承运人索赔。为解决这一矛盾,英国提单法1855第一条规定,当提单以背书方式转让给被背书人或收货人时,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应取代托运人作为背书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因为《海牙规则》的定义条款不涉及?货方?英国提单法弥补了这一不足,所有船公司都将其写入提单。货方?作为定义条款。
2.最高条款
第一条款是根据承运人自己的意愿印在提单顶部的,通常列为提单的第一条款,以明确提单受国际公约约束或适用某国法律。一般来说,提单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采用上述规则的国内法,如《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1971和《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1936。如我国《海商法》实施前的中远提单第三条规定:承运人的义务、责任、权利和豁免适用海牙规则,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目前中远提单规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提单上出现了第一条,是当事人通过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扩大了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适用范围。各国法院通常承认主要条款的效力。
3.管辖权条款
在诉讼法中,管辖是指受案范围和办案权限。在这种情况下,指的是双方争议行使地的国家,即哪个国家的法院就审理哪个国家的案件,有时还规定了法院解决争议的准据法。一般提单中都会有这样的条款,通常会规定由提单引起的纠纷由船东所在国的法院行使。
比如中国中远公司的提单,规定此提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本提单项下或与本提单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裁决;对承运人的所有法律诉讼应提交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上海、天津、青岛和大连的海事法院。
他说,严格来说,这一条款是管辖权条款和适用法律条款的结合。
提单管辖权的效力因国家而异,有些国家将其视为协议管辖,承认其效力。但更多的国家以诉讼不便为由否定其有效性,或者该条款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并根据本国程序法主张本国法院对提单引起的争议案件拥有管辖权。有些国家采用对等原则来确定是否有效。
《纽约公约》,65438到0958年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得到了90多个国家的承认,中国也是其缔约国。包括在海运提单里吗?仲裁条款?仲裁取代了诉讼,其裁决可以在公约的许多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因此,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现代方式。
4.承运人责任条款
有些提单有承运人责任条款,规定了承运人在货物运输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免责事项。一般来说,根据什么法律或公约,如果提单有了第一条款,就没有必要再制定另一个承运人的责任条款。中远提单第3条、中外运提单第4条、华夏提单第3条均规定,权利责任划分和免责以《海牙规则》为依据或适用。根据这一规定,并非《海牙规则》的所有规定都适用于提单,只有关于承运人的义务、权利和豁免的规定适用于提单。
《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责任可以概括为承运人保证船舶适航的责任(义务)和管理货物的责任,即承运人应当?合适吗?用什么?谨慎?有效管理商品。
5.承运人的责任期条款(责任期)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没有单独的规定,所以各船公司的提单条款都包含了承运人货物运输责任起止时间的条款。
中远提单第四条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货物装船时起至卸船时止。承运人对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海牙规则第一条?定义术语?为了什么?货运?(货物运输)的定义是?包括从货物装船到卸船的时间?。
上述责任期与现有班轮运输有何规定?仓单集中发货?然后呢。集中卸货,仓库发货?货物交接的做法不合适。那么,一些国家的法律,比如美国?哈特方法?(哈特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收货时起至交货时止。《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期间和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控制之下的整个期间。在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期间,集装箱货物同《汉堡规则》,杂货同《海牙规则》。
6.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装货、卸货和交货)
该条款是指关于托运人在装货港提供货物的义务和收货人在卸货港提货的义务的规定。该条款一般规定托运人应当以船舶能够装卸的最快速度昼夜提供或提取货物;否则,托运人应承担因违反本规定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如装卸工人的等待时间损失、港口费和船舶滞期费。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很难实施。因为没有租船合同和装卸期限,很难收取滞期费。承运人已经签发了提单。如果航程较短,货物在单证之前到达,收货人无法凭凭证提货,货物的卸货和保管仍将由承运人负责,难以推卸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收货人未能及时提货,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卸在码头或存放在仓库,货物卸船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承运人应被视为已经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
承运人应当承担货物的装卸费用,但货物装卸前和装卸后的费用由托运人和收货人承担。但是,费用的承担往往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有关。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通常提单中没有其他条款,规定当船舶按港口海关或受港口条件限制到达港口时,不能或不允许停靠港口装卸货物,责任不由承运人承担,港内或港外转运货物的费用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
7.运费和其他费用条款
该条款通常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根据提单正面记载的金额、币种名称、计算方法、付款方式和时间支付运费,以及从装船时起至交货时止发生的其他费用,运费代收后不予退还。中远提单第六条和中外运提单第八条规定,装运前预付运费和费用。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必须在交货前支付到付运费。无论是预付还是抵岸,其中一船或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无一例外地全额支付给承运人,不得退还或扣除。与货物相关的所有税费或任何费用应由货物支付。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如果装运的货物是易腐货物、低值货物、活动物(活畜)、舱面货物以及承运人在卸货港没有代理人的货物,应当预付运费和相关费用。
通常,该条款还规定托运人有支付运费的绝对义务。即使船舶或货物在航程中灭失或损坏,货主仍应向承运人支付全部运费。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承运人的责任,货物可以向承运人要求赔偿部分损失。
8.自由转运条款
运输、代船、联运和转运,简称自由转运。该条款规定,如有必要,承运人可以随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完成货物运输,随意变更航线、变更港口或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所有或属于他人的船舶,或通过铁路或其他运输方式直接或间接运输到目的港,或运输到目的港进行长途、转运、集装、卸货、岸上或水上储存及再装运,均由承运人承担,但风险由货方承担。承运人的责任限于其经营的船舶完成的运输部分,不得视为违反运输合同。
如中远提单第13条、中外运提单第14条均作出了上述规定。这是保护承运人权益的自由转运条款。当船舶发生故障无法承运,或目的港一时拥挤,或目的港罢工等。,承运人使用另一艘船或者通过其他运输方式转运到目的港,或者改港卸货再转运到目的港,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但风险由货方承担,都是不合理的。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船舶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不能在约定的目的港卸货时,船长有权在附近的安全港口卸货,视为履行合同;否则,承运人有责任将货物运至目的港,并将部分运输交给实际承运人的,承运人也应对此负责。
9.期权条款
港口选择条款(也称选择性交货条款)通常规定,只有在货物装船前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有约定并在提单中注明的情况下,收货人才能选择卸货港。收货人应在船舶抵达提单上注明的第一港口前几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单上注明的第一港口的承运人代理人。否则,承运人有权在该港或任何其他替代港卸货,运输合同即被视为已经履行。有的提单规定,收货人未按上述要求选择卸货港的,承运人有权将货物运至船舶最终目的港,风险和费用由托运人和收货人承担。当船舶在选定的港口运输货物时,一般要求收货人在选定的卸货港卸下所有货物。
10.责任限额。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以及承运人对每件或者每单位货物支付的最高赔偿金额。
提单应当按照适用的国内法或者国际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但是,在承运人接受货物之前,托运人书面申报的货物价格高于限额并已在提单中填写,且按规定收取运费的,应当按照申报价值计算。主要条款中有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定的,按照公约或国内法办理。例如,中远提单第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负有责任时,赔偿金额参照货物净价加运费和已支付的保险费计算;同时还规定,虽然本提单第三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以每件或者每计费单位不超过700元人民币为限,但承运人接受货物前托运人书面申报的价格高于此限额,并且已经填写提单并按照规定支付了额外运费的除外。
11.危险品。
该条款规定,托运人必须正确申报危险品的性质,并标明危险品的标志和标签。托运人未事先书面告知承运人危险货物的性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标明货物外观的,不得装运;否则,一经发现,承运人有权使其无害化,弃船或卸船,或为货物的安全以其他方式处置。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对未按上述要求装运的危险货物给承运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当托运人按要求装运的危险货物危及船舶或货物安全时,承运人仍有权将其变成无害、抛弃或卸载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如果提单中规定适用《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相应的国内法,则无需订立该条款。
12.舱面货物
由于《海牙规则》不将舱面货物和活动物视为海上运输货物,因此一般在提单中规定,货物应当承担接收、装载、运输、保管和卸载这些货物的风险,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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