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为建立系统完整的行政权力制约体系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有利于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制度,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随着公益诉讼的全面推进,检察机关将更加自觉地站在服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促进公益诉讼的有效部署,进一步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变更、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自主经营权的;

(六)行政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收取财物、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件,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相关事项,行政机关未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的;

(十)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发放养老金、社会保险费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