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花卉新品种的申请要经过哪些部门?
一、园林植物新品种登记机构
国际园艺学会(ISHS)
国际命名和注册委员会
登录权限(IRA):
图利帕-荷兰皇家鳞茎种植者协会
唐菖蒲-美国北美唐菖蒲理事会
皇家园艺学会百合-威利斯植物园
图利帕-荷兰皇家鳞茎种植者协会
唐菖蒲-美国北美唐菖蒲理事会
皇家园艺学会百合-威利斯植物园
牡丹-美国牡丹协会
英国国家菊花协会
皇家园艺学会
美国月季协会
山茶花-澳大利亚国际山区协会
中国花卉协会梅花蜡梅分会
桂花
二、品种登记程序
1.饲养员申请。
2.登录进行权威评审
3.颁发登录证书
4.发布登录结果
三、品种登记的作用
1.正式公布育种者的成果,这是学术界公认的。
2.年度报告中的品种登记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3.有利于品种的合法流通。
品种批准
一、品种审定的概念
品种审定是指由权威的专门机构对新育成或引进的品种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推广和在何种范围内推广的决定。
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后,原则上只有通过审定的品种,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后,方可正式繁殖推广。
二、品种审定机构
1.农业部和各省(市、自治区):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质审委)下设花卉专业委员会;
2.地(市)级:成立品种审定小组(简称质检小组)。
3.林业部: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
品种审定机构通常由农业行政部门、种子部门、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和其他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品种审定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领导和组织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二)对提交的品种进行综合审查,作出是否推广和在何种范围内推广的决定;
(3)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提出良种选育和推广意见。
国家质检委负责农作物品种国家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审定适宜跨省(区、市)推广的国家新品种;
省(直辖市、自治区)质检委员会负责本省(市、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审定本省(市、自治区)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
三、品种审批程序
-)提交审批的条件
1.经过2-3年连续区试和1-2年生产试验,达到审定标准,性状稳定一致。
2 .通过两次以上省级质量试验的品种。
3.经国家质量鉴定委员会授权单位进行性状鉴定和多点品种比较试验有结果并有一定应用价值的部分特殊农作物品种。
2)申请材料
1.育成或者引进该品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
2 .农作物的种类、类型和品种;
3.品种选育过程;
4.栽培技术的适用范围和要点;
保持品种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
品种特性和特征的详细描述(照片和实物标本);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年终总结报告;
下一级产品审查会(组)批准的品种证书复印件。
3)申请程序
1.教育(引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签字;
2 .种畜单位审核并签字;
3 .主持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单位推荐并签字;
4.种畜所在地区质检会(组)审核同意并签字。
4)品种审定、命名和登记
发审委各专业委员会(组)召开会议,对送审品种进行认真讨论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是否通过审定。占法定成员总数半数以上的品种通过审定,整理意见,提交质量审核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颁发批准证书。
国家农作物质量鉴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由农业部统一编号登记和公布,省级审定的品种由省级农业厅统一编号登记和公布,并报国家农作物质量鉴定委员会备案。
新品种的名称由育种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议,经质检委员会审议命名。引进品种一般采用原名或确切译名。
品种保护
一、品种保护的概念和意义
植物品种保护,又称“植物育种者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授予新品种的育种者对其品种的专有使用权。
保护新品种育种者的权益,对激励育种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将开辟育种资金来源的补偿途径。
二、品种保护的措施
通过立法手段合法维护饲养者的利益。只有获得品种保护权的育种者才有权培育、销售或转让该品种。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1961在巴黎签署,1968生效;1972,1978,1991修改了三次。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我国于1997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共8章46条。
内容包括:授予新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品种权的申请、受理、审批;保护和惩罚的期限等。
定于6月1997 65438+10月1实施。
-)申请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1.申请授权的新品种应当属于列入国家植物品种名录的植物属或者种;
2.申请授权的品种应当新颖、具体、整洁、稳定,并有适当的名称。
新颖性:指申请品种申请前,该品种的育种材料尚未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未满一年,在中国境外销售的藤本、乔木、果树、观赏树木未超过6。
其他植物不到4年。
特异性:指该品种应与提交申请前已知的植物品种有明显区别。
一致性:指该品种繁殖后,除允许变异外,主要性状和特征相同。
稳定性:指该品种经过反复选育或在特定育种周期结束时,相关性状和特征保持相对稳定。
专名:与已知品种名称不同,不容易对品种的特性和特征造成误解。
2)品种权的申请、受理、审批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书、说明书和品种照片。
审批机关应当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新品种授权条件完成初审,公告初审通过者,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
申请人缴纳审查费后,审批机关授权检测机构对品种的专属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对通过实质审查的新品种,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公告。
申请人对复审不合格不服的,可以在3个月内请求复审。
3)授权品种的权益和所有权
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专有权。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新品种申请权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职务育种的单位;申请非职务育种的权利属于个人;在委托或合作育种中,品种权由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的,品种权属于被委托完成或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
4)品种权的保护
品种权的保护期为藤本植物、树木、果树和观赏树木20年,其他植物自授权之日起15年。
品种权人应当自授权年度起缴纳年费。
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品种权。
在保护期内,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保护期内,品种权人书面放弃品种权、未按规定缴纳年费、未按规定提供检测材料或者品种不符合授权时的特性和特征的,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宣布品种权终止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