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
市场监管司作为质量发展领导机构的办公室,负责质量发展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质量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质量促进职责:
(一)将质量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质量发展政策、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三)建立优质人才培养、引进和管理的引导机制和配套政策;
(四)建立资金保障和激励机制;
(五)建立和完善质量评估机制;
(六)依法开展其他质量促进工作。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发挥质量主体的作用,履行以下职责:
(a)利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二)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具有核心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项目和服务;
(三)实施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标准化和品牌战略;
(四)遵守质量承诺,履行社会责任,确保质量安全;
(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第九条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质量宣传教育,提高行业组织的质量意识;
(二)为企业、事业单位、会员或组织提供质量、标准、品牌、人才、信用体系建设等服务;
(三)受理行业质量投诉,调解质量纠纷;
(四)建立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质量工作。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质量促进专项资金,用于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质量品牌创建、质量奖励、质量监督抽查、强制计量检定、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研究、质量培训等质量促进项目。第十一条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标准升级。
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组织协同相关市场主体制定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标准。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相关行业要求。第十二条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徐州品牌培育、创造、认定、激励机制,推进品牌市场化、社会化培育和认定。
实施培育精品工程,打造以产业集群和发展园区为主体的质量品牌示范区。加强徐州老字号、地理标志、原产地等品牌保护,培育百年老店和地方知名品牌。
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品牌文化建设,提升品牌研究、设计、策划和营销能力,建立品牌管理体系。鼓励争创国家级和省级品牌,提高徐州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第十三条实施创新战略,建立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投入和支持创新机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增加研究开发投入。
鼓励建立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重点实验室等载体,构建符合徐州产业发展定位的质量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鼓励企事业单位采用新设备、新型号、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流程和先进施工方法,促进技术进步和质量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