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6修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技进步协调机制,将科技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计、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支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发展,促进科技进步。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税收、金融、人才和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规范技术市场行为,建立科技服务体系。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鼓励发明创造、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依法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第二章企业科学技术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第十三条支持企业以多种形式与其他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促进先进技术在企业中的推广应用。
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转移联盟等产学研创新组织,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产业规划和计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第十五条支持企业参与重大技术创新规划和计划的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具有明确产业目标的科技项目。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专利,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第十七条企业应当贯彻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加快技术改造和创新,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并据实扣除;企业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加速折旧。
开发生产国家级或省级新产品或专利产品的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第十八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制度,对认定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并公布相关信息。
依法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