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婚礼被邻居吊唁,妻子提出离婚,是真的吗?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婚礼充满欢乐和庆祝,但耿先生在他精心准备的婚礼上遇到了一些令人瞠目结舌的行为,如播放哀乐和悬挂白色横幅。

为什么会这样?他怎样才能弥补他所受的伤害呢?

2017 4月18日,耿先生在河南省许昌市某小区举行婚礼。欢声笑语中,邻居张女士在婚礼现场故意播放专门用于葬礼或追悼会的悲伤音乐,悬挂白色条幅,撕毁耿先生张贴的红色喜字,并在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张贴侮辱性文字。

原来,之前耿先生的母亲黄女士与张女士因琐事发生矛盾,张女士在耿先生的婚礼上做出如此出格的行为。

事发后,在派出所的调解下,黄女士与张女士达成调解协议:张女士在小区业主中书面向黄女士道歉,并在小区张贴书面道歉信一周,消除影响。张女士赔偿耿先生误工费1500元,双方约定以后不再发生矛盾。调解协议达成后,张女士全面履行了协议。

但是耿先生放不下这件事,他的新婚妻子,无法忍受这场婚礼带来的巨大阴影,向耿先生提出离婚。4月21日,就在他噩梦般的婚礼几天后,他将张女士起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女士: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0000元;道歉书必须贴在所住小区所有楼栋单元门口;在小区内当众(20个以上业主)道歉;诉讼费由张女士承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女士辩称,此事已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与原告及其家属进行了调解,其不当行为已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原告不应再次提起民事诉讼,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公民对其社会生活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在原告婚礼期间在微信群中播放哀乐、悬挂白色条幅、辱骂主人的行为,对原告及其母亲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婚姻作为人生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对原告本人及其家庭具有永久的纪念意义。被告的不当行为对原告及其家属造成了精神损害,被告的过错与原告的精神利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院判决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至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已在公安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的抗辩,原告不应就此事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被告只是与原告母亲达成了调解,并未就此事与原告本人达成调解,故原告提起此诉讼并无不妥。但被告已就其在小区内对原告及其家人的不当行为公开道歉(张贴公告、业主微信群发布道歉信),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对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该案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魏都区法院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