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范围的扩大

随着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

展,以进一步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版权的客体范围进一步扩大,传统作品

版权的形式也有所扩大或增加。1996 65438+二月结束(尚未出生)

有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与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大部分条约在五个国家批准和参与的情况下才能生效。

但这两个条约要求30个国家),并且加入了大量的版权保护。

保护对象增加了大量过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权利。诸如

计算机程序、原始数据库作品等。

标准的国际化

版权法的制定和修改基本都是从早期开始的。

是求同存异的发展,再到今天的趋同。尽管

版权法仍然是国内法,但随着知识和信息的网络化,各国的作品

权利法的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协调规范——TRIPS协议

讨论是专注的体现。同时,版权国际公约、条约及其组织

也越来越全面、实用、可操作。如果你说“保护”

艺术作品研究伯尔尼公约等。,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只是一个绅士。

协议,纸张装订阶段,那么,已被列入世贸组织的TRIPS协议已

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和良好的可操作性。因为,有了虚拟空间和

以网络环境为标志的新时代的知识扩散和信息传播模式使

版权保护的传统本质特征之一是“地域性”特征。

质变。

(3)水平标高

版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增加版权保护对象的范围,如TRIPS协议肯定会计算在内。

计算机程序被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第二,它扩大了版权的权力。

例如,TRIPS协议增加了租赁权;中国的著作权法也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租赁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版权形式。第三,法规

版权保护的最短期限,如TRIPS协议规定了版权和表演者。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不得少于50年;媒体的权利

保护期不得少于20年。第四,确立了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决策机制。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因实施《TRIPS协定》而产生的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可将争端提交世界贸易组织。

组织一个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