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基础

任何合法获得知识产权产品的人都可以自由处置该知识产权产品,只要不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权利穷竭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知识产权法的目的等知识产权基本理论问题,还关系到现实生活中的平行进口问题。

从知识产权功能来看,权利穷竭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利益的回归。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作品的发明人和创造者的权利,使他们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产品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不受他人的竞争。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利益问题。

它授予个人或单位经济特权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产生更大的公共利益。权利穷竭原则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它的设置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其主要目的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避免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1](P62)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独占性或排他性,这与商品的自由流通恰恰是矛盾的,而权利穷竭原则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确保货物的自由流通是权利用尽原则的目的。但笔者认为,权利穷竭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利益回报理论,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基于法律的规定独家制造和销售其知识产权产品后,已经从这种独家制造和销售活动中获得了应得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的基本功能已经实现。知识产权制度赋予权利人专有权,保证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制造和销售知识产权产品,而不被他人假冒和仿制,从而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权利人依靠这种排他性保障条件获得足够的经济利益(第二次利益回报)后,知识产权的功能已经实现,不应继续对知识产权产品施加进一步的控制。否则会阻碍商品流通,损害公众利益。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权利用尽的理论基础是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如果将权利穷竭原则纳入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从法学的角度来看,19年底,权利本位逐渐从个人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尤其是进入20世纪以后。早期的权利本位主义主张自由和权利,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即知识产权是一种绝对的、排他的权利,除了时间性和地域性之外,被赋予了与所有权相同的意义。最初的知识产权几乎不受限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思想的进步,个人权利本位逐渐让位于社会权利本位。社会权利的标准从极度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转变为更加关注社会利益,更加关注社会利益的维护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关注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社会本位的理念体现在知识产权领域,即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权利用尽原则是限制性措施之一,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法权利穷竭原则的价值目标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