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报关单的备案要求是什么?
企业如需向银行申请出口押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应在申请银行开立人民币或外币活期账户,办理进出口结算业务,核算票据融资业务的所有收入和费用;
2.企业资信良好,履约能力强,有良好的收汇记录和一定的外贸经验;3.出口商品应是本企业的主要出口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具有健全畅通的国内外营销网络,并获得必要的配额和批文;
4 .企业应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按时向银行报送财务报表,接受银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实时审计。出口汇票应用于合理的资金周转需要;
5.开证行和偿付行当地政治经济形势稳定,不存在外汇短缺,不存在特别严格的外汇管制,不存在金融危机,且开证行自身资信可靠,业务作风稳健,无故意提货单据不符和无理拒付的不良记录;
6.信用证条款清晰完整,符合国际惯例,不存在银行认可的潜在风险因素。转让信用证的银行原则上不得办理出口押汇;
7.作为出口汇票提交的单据必须严格遵守信用证的条款,以便它们是单一的和一致的。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汇票只有在收到开证行的承兑后才能开立。
法律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出口商应向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向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经营者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七条出口单位在办理核销登记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和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海关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后,为出口商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商电子档案信息。
第八条外汇局登记的电子档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出口单位应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变更通知书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外汇局在“中国电子口岸”对出口单位ic卡进行权限变更。
第九条出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者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汇局在“中国电子口岸”注销出口单位IC卡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