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版权费收费标准

卡拉ok版权费现在是每天按终端付费。各省经济水平不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制定的标准略有不同。并且正在开发更完善的计费系统,在不久的将来,将严格按照歌曲的点播频率收费。中国大陆具体省份的标准请参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网站公告。

应当支付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的用户,是指提供“卡拉ok服务”的卡拉ok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折扣KTV、酒店、夜总会、餐厅、宾馆、招待所、商场、洗浴中心、歌舞厅、餐厅、茶馆等服务场所。

收费主体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及其委托的天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音集协因人手不足,收费困难,为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收费力度,提高收费效率,委托天河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卡拉ok经营活动版权使用费代收代缴服务。

翻唱“翻唱”实际上是指对一首已经发表并被他人演唱过的歌曲,在不改变原作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风格进行重新演绎。

如果被覆盖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形式发表,然后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形式覆盖他人作品,属于法律许可范围,无需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应当按照法律许可的报酬标准在两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无法找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演出中翻唱他人作品,未经法律许可的,必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同意,由音著协负责授予其会员作品翻唱许可。如果外国歌曲的翻唱一般涉及是否将外国歌词翻译成中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这一权利由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成中文,必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合作方协商相关报酬。

歌曲作品的著作权和时间的保护歌词、歌曲的著作权是音乐作品的创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以及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著作权保护期,是指音乐作品的作曲者、改编者、翻译者和其他创作者对其音乐作品享有专有权利的保护期。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65438+2月31。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死亡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65438+2月31。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始终受到保护。

KTV经营者支付音乐版权费,既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对创作者的劳动尊重和版权保护的必然要求,经营者必须遵守。但是,音乐版权费该收多少,谁来付,谁说了算,应该有规定。就长沙而言,终端收费标准为8.3元/天/终端。经协商,实际标准为5元/天/终端。按照规定,运营商支付版权费,而长沙的运营商是向消费者收取的,即版权费由消费者承担。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大陆《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表演、展示、复制其作品,并按照约定或者规定许可他人行使这些权利,获得报酬。卡拉ok经营者在经营时公开播放著作权人的作品牟利,因此要为卡拉ok版权支付版税。支付卡拉ok版权费不仅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我国保护音乐知识产权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