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功能
民法的功能是指民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功能或能力。本质上是社会生产方式自我力量的体现,具有内在性、必然性和确定性的特点。民法的功能是其功能的前提和基础。民法的功能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类,从作为社会规则本身的民事规范来看,可以分为证实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相应地,民法的功能可以分为确认和协调两种基本功能。民法的确认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社会成员地位平等、人人同工同酬、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道德原则确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细化为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均衡分配;第二,大量的道德规范会转化为民事法律规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中关于相邻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无效民事行为、见义勇为行为、紧急避险等类似规范,都体现和维护着互谅互让、团结互助、诚实信用等传统美德。在以人身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婚姻、家庭、继承等法律中,从抽象的原则到具体的规定,道德内容随处可见,甚至成为这些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在民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和主体价值的不同,人们可能会有不同的需求和感受。这就要求民法能够通过合理的机制进行平衡,寻求大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标准作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规则,同时兼顾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并由此演绎出一系列制度化的设计,这就是民法的协调功能所在。体现在立法上,特别是在社会转型国家,由于相应的法律改革缺乏配套的法律规范,当原有的过时的民事权利义务结构已经被修改或废止,而符合现实需要的民事规范尚未制定或不完备时, 大量符合市场经济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则直接转化为法律来组织人们按照以公平诚信为核心的市场规则从事民事活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基于这两种功能,民法对人的行为进行引导、评价、教育、预测和惩罚,使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客观、有效、稳定、理性的判断,并在反复遵守法律规范的过程中不自觉地认同法律,被法律同化形成法律习惯;同时把国家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标准凝聚成固定的原则、规则和行为模式,从而把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灌输到人们的头脑中,渗透或内化,并借助人们的行为广泛传播,最终形成符合时代经济关系要求的道德氛围。罗马法(这里主要指罗马私法)作为自然法的最佳范例,也是民法的经典,对近代西方国家以商业文明为主要内容的道德风尚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当我们津津乐道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往往是信用社会、法治社会、文明社会时,却不知道这是由于两千年来以罗马法为代表的大量充满自由、正义、理性的法律。更是由于人们以法律为武器,与氏族贵族、征服者、教会势力、封建君主、金融寡头不屈不挠、接连不断的斗争。正是这些生动而普遍的实践,血与火的洗礼,成就了现代西方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宪政和法治为依托,追求文明和进步的社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