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2021修订)
(一)贯彻、宣传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协调重大技术交易活动;
(三)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
(四)负责技术市场管理、经营和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表彰和奖励在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中的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术市场工作。第五条工会组织、科学技术协会和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自身优势,促进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活动。第六条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技术交易统计资料。第二章技术交易第七条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技术合同。第八条技术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和专业范围的限制。一切有利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都可以进行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技术交易当事人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过中介进行交易。
技术交易可以通过常设技术市场、网络技术市场、技术交易会、招标会、拍卖、洽谈会、信息发布会、技术市场、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引进等方式进行。第十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卖方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并保证技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买方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的规定使用技术,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中介机构应诚信服务,确保其提供的技术信息的真实性及其来源的合法性。第十一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技术交易双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的;
(二)向他人提供国家禁止研究、开发、使用的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利益、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的技术或者虚假技术以及相关的检测结果、评估报告的;
(三)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订立技术合同;
(四)非法垄断技术,阻碍技术成果转化和应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职务技术成果应当依法进行交易,职务技术成果经成果权属单位许可,方可转让或者许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许可职务技术成果,可以利用自己的技术和相关知识,在业余时间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第十三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和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以及向境外出口技术或者向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制作、发布与技术、技术信息有关的广告,应当如实反映技术、技术信息的性能和经济效益。
技术和技术信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制作、发布的广告,应当符合相关检测结果或者评估报告。第三章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第十五条本省实行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告。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确定其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
(3)技术性收入的核定数额。
技术合同经登记后,当事人有权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