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的私人车辆抵押

首先,可以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同一财产享有处分权。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所有财产。

其次,本案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期间抵押车辆,涉嫌伪造债务。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财产。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