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账户的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哪一项?

坏账准备是应收账款的备抵账户,因此应在流动资产的应收账款项目中列示为“应收账款减去坏账准备的余额”。由于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可能无法全部收回,为避免出现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导致企业总资产虚增的现象,本着企业谨慎性原则,企业应设置“坏账准备”账户,将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一定比例计入坏账准备账户。如果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被收回,相应金额的坏账准备应转回“应收账款”账户。

一.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应向采购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采购单位或劳务接受单位承担的税费,以及采购方支付的各种运杂费。应收账款是随着企业的销售行为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应收账款包括已经发生和未来将要发生的债权。前者是已经发生并明确成立的债权,后者是现实中没有发生但将来一定会发生的债权。

第二,法律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债权人因提供某种商品、服务或设施而向义务人要求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

(一)买卖、租赁产生的债权,包括货物买卖、水、电、气、暖供应、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动产或不动产租赁等。;

(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者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受益权;

(四)因提供贷款或者其他信贷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基于合同的其他具有货币支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具体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况下,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