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的优良作风和严明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

第三条公安机关内务建设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坚持高效务实、强化监督、注重基层的原则,培育公正廉洁、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第二章宣誓

第四条誓词是公安民警对自己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雇用的警察必须宣誓。

第五条宣誓誓言

我发誓:我自愿成为中国人民的警察。我承诺忠于中国* * *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和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尽职尽责,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意投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我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录用的警察,经初步培训合格后,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学校在上岗前进行宣誓。

(二)宣誓前,公安机关领导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人民警察的性质、宗旨、任务、纪律和作风教育。

(三)宣誓现场应悬挂警徽。

(四)参加宣誓的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洁,严格警察仪容。

第七条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1)誓师大会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主持人致辞(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解释宣誓的基本精神)。

(4)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举至耳边握拳,由事先指定的宣誓人在队伍前逐句宣读誓词,其他人大声重复)。

(5)宣誓人的代表发言。

(6)领导讲话。

(七)奏(唱)警歌。

(8)誓师大会结束。

宣誓时,如果是结合授予、装备进行的,应当先授予、装备,再宣读誓词。

第三章内部关系

第八条公安干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之间是同志关系。

第九条公安警察按照行政职务和警衔形成上下级和同级关系。行政职务越高,行政职务越低,行政职务相当于同级。在不知道对方行政职务的情况下,警衔越高,警衔越低,同一警衔是一样的。

第十条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在上级的领导下,同级应严格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互相尊重和支持。

第十一条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一般是逐级下达的,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越级下达。超越指定级别发布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发布命令的上级应当通知被命令人的直接上级。

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情况有变,应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新命令。

第十二条下级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执行情况。如果下级认为命令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没有改变命令的情况下,仍需坚决执行。

如执行中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不能继续执行,来不及或不可能请示汇报上级时,应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果断行动,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上级报告。

下级必须坚决执行上级下达的命令。除发布命令的机关明确要求外,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上。

第十三条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遇有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暴乱、骚乱和追捕逃犯等突发事件,在组织结构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难以区分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同作战。

第四章警察纪律

第十五条着装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穿着警服,保持警容整洁。

(a)除非着装不合适或没有必要,否则在工作时间必须穿警服。

(二)警服应当搭配穿着,不同警服不得混用。

(3)缝制、佩戴胸章、警号、胸章、帽徽、领带、臂章等。应当规范,不得佩戴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他标志。

(四)应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徽章、胸章、帽徽、领带、臂章等。

第十六条出庭

(一)公安民警应保持头发整洁。除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允许染有色头发。男警察不允许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发除外)、剃光头或留胡须,女警察不允许将辫子过肩。

(2)警察不得纹身、染指甲、留长指甲或浓妆艳抹。

第十七条行为

公安民警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神清气爽,姿态端正。

(一)穿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风;不要在公共场所或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背着手、袖子、口袋、肩膀、胳膊、腰;不要嬉笑打闹,大声喧哗;不要坐在或躺在地板上。

(二)不准饮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参加宗教或迷信活动。

(3)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或外出时,应两人一行,三人一列,端庄有序。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第十八条礼仪

(一)公安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在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中升国旗时,穿着警服的警察应当立正,注意眼神,领导人应当举手;没有排队的公安民警要注意了。奏(唱)国歌时,你应该立正。

(三)会见或者会见上级党政领导和公安机关领导时,穿着警服的警察应当举手;当因为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不方便举手时,可以注意一下。

(四)与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及其他同事见面或会见时,应互致问候。

(5)列队的警察在行进中遇到领导人时,领导人应举手示意,其他人员注意。

(六)公安民警交接岗位时应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相互联系时,应主动打招呼。

(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中接触外宾时,应主动问候。

(八)公安民警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打招呼;纠正违规行为时,要先敬礼。

(九)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目的。第五章每日制度

第十九条会议

(a)会议应力求简洁和务实。

(二)派出所、警队等基层作战单位应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和部署有关工作。

(三)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公安民警大会,领导总结汇报工作,表彰先进,布置任务。

第20条指示请求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

(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和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人员伤亡等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拖延。

(3)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四)上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研究下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一条休假取消。

(一)下级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离开本地区时,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的,要及时报告。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别请假并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除非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因特殊情况请假的人员经批准后,可以延长假期。未经批准,不准超越请假或请假后不归。

(五)当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工作需要时,请假者应立即返回单位。

第二十二条工作交接

(一)警察工作变动、离职(退休)、辞职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公职时,必须交出所负责的工作和所掌管的文件、资料、证件、武器、弹药、装备。交接工作应在我离职前完成。

(二)警察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向代理人说明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证书

(一)证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表现的专用证件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发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证件。

(三)公安干警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印、转借、抵押、赠送或者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违法活动。

(五)公安民警工作单位、职务、警衔发生变化的,发证部门应当收回原证件,换发新证件。

(六)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毁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并予以补发。

第二十四条印章

(一)各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并在指定地点刻制。禁止私刻公章。

(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监督印章的使用。禁止以印章谋取私利或开空白信件。

(3)印章须由指定的人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挂失,并通知有关单位。

(四)已被核准作废的印章,应登记造册,交发证机关立即销毁;停止使用印章的,应当移交发证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文件的接收和保管。

各级公安机关的文件应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指定专人登记销毁。

第二十六条保密

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共安全秘密。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严肃处理。

第六章群众的接待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工作应当公开,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应当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信息传播方式以及公告栏、牌匾或者印刷品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警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文明用语和禁忌,并严格遵循。

第三十条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群众接待室或者服务室,实行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接待和领导办公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安民警在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或者咨询的群众时,应当先打招呼、打招呼,然后认真热情地接待。接收时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接收。你不应该以任何借口推脱、争吵或玩弄态度。严禁冷硬横放。

第三十二条公安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报警和群众举报。

各级公安机关警车临时停放或行驶时,乘车的公安民警要随时随地接受群众报警求助。

第七章值勤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待命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待命,配备相应装备和交通工具,确保随时执行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刑警、巡警、交警部门以及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立值班室,建立值班待命制度。

第三十五条值班人员的职责

(一)接待报警、报案、举报、控告、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来访人员。

(二)发生案件、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根据上级的指示或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和电话。

(四)维护本单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值班记录

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的重要事件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受理报告的人员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和时间;

(四)负责经办的单位和人员的姓名;

(五)值班人员姓名。

值班记录应归档并妥善管理。

第三十七条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当值班人员因故被批准离开岗位时,应有人接替其位置。交接班时,下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说明工作情况,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执勤人员在执勤准备前和执勤准备期间不得饮酒,执勤准备期间不得从事妨碍执勤准备秩序的娱乐活动。

第八章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事先制定各种应急预案,明确应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系方式和要求,报上级批准,并组织必要的演练和训练。

第四十条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应急行动预案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一)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的;

(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三)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的;

(五)外国入侵、空袭;

(六)其他紧急任务。

第四十一条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指挥和调遣。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详细登记所属民警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调动警力。第九章设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确保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四条设备维护

(1)使用的设备应定期维护。

(二)封存和离任人员遗留的设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

(三)发现设备损坏,应当及时报告,并根据损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单位不能修复的,应当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复。

第四十五条设备的保管

(一)设置设备储存室(库)或专用储存柜,建立台帐,由专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设备,做好防抢、防盗、防破坏、防火、防水、防潮工作。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交换、出借、赠送、出售或出租设备。

(四)设备交接、修理,严格手续,及时登记和统计。设备的损失和消耗应及时上报。

第四十六条公安干警应当经过严格的佩带和使用武器警械的训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械和武器使用条例》和《公安机关枪支管理和使用条例》。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装备爱护、管理和使用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公安民警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10章办公室秩序和内部设置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保证整洁优美的办公环境。

第四十九条办公令

(1)严格的门卫制度。办公人员应持相关证件进出办公区域;需要携带物品外出时,应当出具携带物品证明;被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境证件。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办公区域。确需进入办公区域的,应严格办理登记手续,检查证件和随身物品,经接待人员许可方可进入办公区域,并督促其在限定时间内离开办公区域。

(三)聘用临时人员应进行审核登记,经审核无问题后方可聘用。

(四)公安民警工作时态度必须端正,不得斜倚、躺卧、盘腿、聊天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禁止摊贩进入办公区或者在办公区旁边摆摊设点。

(六)严禁将办公区域内的场所出租给他人经营或娱乐。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办公区和宿舍区应当分开,基层部门、所、队办公室和警察宿舍应当分开设置。除非特殊情况,不允许在宿舍工作或在办公室逗留。

第五十一条市公安局各分局、派出所、县公安局各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应当设置规格统一、造型美观、标志明显的灯箱或者门牌,便于群众识别。

第五十二条内务设置

内务整理要整洁有序。办公室的办公用具、图文的悬挂(张贴)、衣服鞋帽的摆放、警察宿舍的床上用品和洗涤用具的堆放应统一整洁。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历史陈列馆和荣誉室,记载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历史。

第五十四条派出所和基层警察部队应当建立小型文化室、小型健身房、沙士道、小型浴室和小型洗衣房,丰富警察的文化体育生活,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个人卫生。

XI安全、国防和健康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民警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领导在布置任务时,应当说明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公安民警要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1)在执行拘留、逮捕等任务时,要精心设计方案,精心组织实施,防止人员被犯罪分子伤害或误伤。

(二)执行讯问、羁押、押解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防止脱逃、监狱暴动、警察袭警。

(3)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驾驶。

第五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向上级报告,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59条健康和福利

(一)公安机关要经常对警察进行健康教育。

(二)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警察体检;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增强体质,丰富民警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二章警徽和警歌

第六十条警徽

(1)警徽是人民警察的标志和象征。警察必须珍惜徽章,维护它的尊严。

(二)警徽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警歌

(一)警察歌曲是人民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唱警歌可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的重要庆典、集会、检阅等场合,维护和展示警权。

(二)不得在私人婚礼、葬礼、庆典、悼念活动、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宜播放警察歌曲的场合播放警察歌曲。

(三)演奏(唱)警歌时,公安民警应肃穆站立。

第十三章阅读警察

第六十二条阅警是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和公安机关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公安警察队伍的检阅。

第六十三条警务人员应当严格审批制度。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原则上不举行警读;特殊情况下确需举行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地(市)级公安机关举行阅警活动,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院校举办警读,应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阅警的主要程序如下。

(a)警察指挥官向警察领导人报告。

(2)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三)警察领导评议小组。

(4)宣读公安领导讲话。

(五)警备指挥员向警备队长报告。

(6)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命令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命令,情节轻微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给予撤职、行政处分或者降低、取消警衔的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公安部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条令》(试行)同时废止。如果其他关于内部建设的规定与本法令不一致,则以本法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