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制度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法律不同,发展历史不同,但主要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利——知识产权。

在马来西亚,涉及专利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专利法》(1983)和《专利规则》(1986)。根据专利法和专利规则,申请人可以直接在马来西亚申请专利。一旦注册,该专利在整个马来西亚有效。与其他国家的立法类似,马来西亚也立法规定只有具有新颖性、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的发明才能申请专利。

根据TRIPS协议,在强制许可范围内,专利法允许进口已经投入他国市场的专利产品(类似进口)。出于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原因,马来西亚政府禁止某些专利的商业开发。专利法修改后,增加了专利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允许专利产品在强制许可范围内进口。

根据TRIPS协议,专利法规定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本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根据使用情况,可以连续申请延期两次,每次延期5年。专利所有人享有开发、转让或传播专利发明的权利,以及缔结许可协议的权利。

中国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 4月1日,中国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原中国专利局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史上的新纪录。中国的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大多数国家,专利法只保护发明,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是单独立法的。我国在一部法律中规定了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都称为专利,这是我国专利法立法体系的特点之一。

专利法颁布后,经历了两次修改。1992年9月,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国政府在中美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做出的承诺,中国首次修改了专利法。2000年8月,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历史悠久;

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各种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立法时间最早。其历史发展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1.萌芽阶段(13世纪至14世纪)

这一阶段出现了封建王室授予手工业者或商人的类似专利的垄断特权,为后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初始阶段和普遍建立阶段(15世纪至19世纪末)

在这个阶段,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相继诞生,如威尼斯专利法(1474)、英国垄断法(1623)、英国著作权法(1710)。19年底,大部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指专利制度、商标制度和版权制度)。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年底至20世纪末)

现阶段知识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纵向发展: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不断的修正变得更加完善和科学,特别是随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如1883的《巴黎公约》和1886的《伯尔尼公约》),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从“各行其是”、“各行其是”到逐渐国际化。在此背景下,各国签订了更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数量多达几十个),逐渐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和知识产权的种类。到197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时,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横向发展: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之外的更多国家得到实施。20世纪后期,社会主义国家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也制定了自己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取得独立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经济,也实行了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也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立法,加入了世界上拥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行列。当然,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许多方面都有所不同。比如前苏联和大部分东欧国家实行发明人证书制度和专利制度混合的发明保护制度(即所谓的“双轨制”),规定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只获得一定的报酬,不能拒绝国家批准的他人使用发明。又如,一些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实行“进口专利”和“确认专利”制度,因为这类专利是在外国(原宗主国)有效专利的基础上授予的,国内专利局一经注册即可确认获得。这种专利制度有很大的依赖性,实际上并没有在我国建立起完全独立的专利制度。

4.知识产权制度与贸易挂钩阶段(20世纪末至今)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中商品的知识和技术含量不断增加。为了获得和保持市场优势地位,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重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一些国家不仅注重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还试图利用国内立法以及签署或修改国际公约和条约来迫使其他国家完善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阶段最引人注目的发展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内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自1995起被世界贸易组织取代),这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大力推动的。TRIPS的诞生不仅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而且提出了WTO成员必须满足的最低保护要求,在相当程度上把不同国家原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统一到了同一最低保护标准,对世界知识产权制度乃至国家间经贸关系的未来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