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商投资律师事务所

法律主观性:

律师事务所注册资本分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资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由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以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的形式设立。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要求的律师;(三)发起人应当是具有一定执业经验、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发起人;(三)发起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第八条设立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书面合伙协议;(2)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发起人;(三)发起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第九条设立个体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发起人应当是具有一定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