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展第三方物流

发展第三方物流;

第一,加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一)依托交通枢纽、生产基地、中心城市和大型商品集散地,建设全国性骨干流通网络,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带动能力的商贸中心、专业市场和全国性、区域性配送中心。(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第一个是牵头部门,下同)

(二)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向现货转化,增加期货市场交易品种。(商务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城市流通网络布局,有序推进商贸中心城市和商业街建设,支持特色商业适度集聚,鼓励发展便利店和中小型综合超市,构建便利消费生活的服务体系。鼓励大型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经营网络,增加农村商业网点,拓展网点功能,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物流配送能力和营销服务水平。支持流通企业建立城乡一体化营销网络,畅通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双向流通渠道。(商务部、农业部、工商总局、供销合作总社)

(四)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加强城际配送、城市配送和农村配送的有效衔接,推进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系统,规范货物装卸站建设和运营标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建设完整、先进的旧货回收体系,完善旧货流通网络,促进循环消费。(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供销合作总社)

第二,积极创新流通模式

(六)大力推进和优化供应链管理,鼓励流通企业拓展设计、展示、配送、配送、回收等业务。(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完善认证、支付等支撑体系,鼓励流通企业建立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创新网络销售模式,发展电话购物、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统筹建设农产品配送中心、销售站点和产地批发市场,构建农产品产销一体化流通链条,积极推进农资超市、农资批次、农校、农产品展销中心和直营店的对接,探索在大中城市使用流动销售车。(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粮食局、供销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商业企业购销绿色产品,促进节能环保产品消费,支持信用消费发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围绕节能环保、流通设施、流通信息化等重点领域,大力推进流通标准应用。推动商品条码在流通领域的广泛应用,完善全国统一的物品编码体系。(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

第三,提高保障市场供应的能力

(十一)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重要商品仓储设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等。具有公益性,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粮食局、供销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中央和地方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优化储备品种和区域结构,适当扩大地方储备的肉、糖、茶等生活必需品和小包装粮油蔬菜的储备规模。(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市场运行分析和预测预警,增强市场调控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加强市场应急调控骨干企业建设,提高应急商品快速配送能力,综合运用信息引导、区域调剂、收储、进出口等手段,确保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财政部、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四,全面提高流通信息化水平

(十四)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发展现代流通业的战略任务,加强规划和引导,促进营销网络、物流网络和信息网络的有机融合。鼓励流通领域信息技术的R&D和集成创新,加快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全球定位系统、移动通信、地理信息系统、电子标签等技术在流通领域的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十五)推进流通领域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高* * *享用和利用各类信息资源的效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粮食局)

(十六)支持流通企业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提高仓储、采购、运输、订货等环节的科学管理水平。鼓励流通企业加强与供应商和信息服务商的合作,支持开发和推广适合中小流通企业的信息化解决方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

(十七)加强流通领域信息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五、培育流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十八)积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支持有实力的流通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支持中小流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完善中小流通企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一批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流通企业提供融资、市场开拓、科技应用和管理咨询服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

(十九)鼓励发展直营连锁和特许连锁,支持流通企业跨地区拓展连锁经营网络。(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

(二十)积极推进批发市场建设改造和经营模式创新,增强商品吞吐量和价格发现功能。推动零售企业改变营销方式,提高自营比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粮食局、供销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支持流通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中心,积极发展统一配送。(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粮食局、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流通品牌创新发展。(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第六,大力规范市场秩序

(二十三)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生命安全等商品流通的管理。,形成覆盖准入、监管、退出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粮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充分利用社会检测资源,建立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商品检验体系。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改善监管手段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堵塞监管漏洞。(质检总局、SAIC、商务部、公安部、粮食局)

(二十五)建立和完善肉类、水产品、蔬菜、水果、酒类、中药材、农资等商品的追溯体系。(商务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

(二十六)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交易行为,建立平等和谐的零供零需关系。(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十七)加快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采集、利用、查询和披露制度,推进行业管理部门、执法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和征信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七、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开放。

(二十八)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协调高效的流通管理体制,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的衔接,提高管理效率。加快流通管理部门职能转变,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大流通、大市场建设。(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二十九)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严禁阻碍或限制外地商品、服务和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商务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负责)

(三十)严厉查处经营者通过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流通领域,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三十二)进一步提高流通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引入现代物流和信息技术,促进传统流通业升级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走出去”,通过新建、并购、参股、增资等方式,建立境外分拨中心、展销中心等营销网络和物流服务网络。(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积极培育国内商品市场的外贸功能,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商务部牵头)

八、制定和完善流通网络规划。

(三十四)制定全国配送节点城市布局规划,做好各级各地区之间的规划衔接。(商务部牵头)

(三十五)科学规划商业网点,确定商业网点的开发建设需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乡镇商业网点建设应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各地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商业网点建设的需要,做好与商业网点规划的衔接。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旧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10%。严格监管社区商业网点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必要的商业网点用途和性质,确保其基本服务功能在拆迁重建中不缺失。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商业网点建设指导目录,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

九、加大对流通产业的土地支持。

(三十六)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各类流通产业用地。鼓励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流通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鼓励各地以租赁方式供应流通产业用地。支持合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依法加强流通行业用地管理,禁止以物流中心、商品集散地等名义占用土地,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三十七)制定政府鼓励的流通设施目录,支持列入目录的项目用地。(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

X.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38)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促进相关投资的作用,完善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扩大流通促进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公益性流通设施、农产品和农村流通体系、流通信息化建设,以及家政和餐饮服务、中小流通企业、绿色流通、扩大消费的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粮食局、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流通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动产、仓单、店铺经营权、租赁权等质押融资。完善信贷管理,发展融资租赁、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商业保理等业务。充分发挥典当等行业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补充作用。拓宽流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上市融资,设立财务公司和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模式,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减轻流通行业税收负担。

(四十)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税收政策。完善和落实家政服务企业营业税免税政策,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落实总支汇总纳税政策,促进连锁企业跨区域发展。积极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完善流通行业税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十二、降低流通成本。

(四十一)抓紧出台降低流通成本综合实施方案。优化银行卡收费费率结构,降低整体费用水平,扩大银行卡使用范围。加快推进工商业用电用水同价。有效规范流通领域收费行为,如农产品市场收费、零售商和供应商交易收费等。(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粮食局负责)

(四十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所有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结合实际提高适用品种范围。(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

(四十三)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坚决取缔各种非法和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严格审批一级及以下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加快国家确定的西部省份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进度。(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

十三、完善流通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四十四)推动流通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提升流通立法水平。抓紧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研究制定典当管理、商业网点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等行政法规。全面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和排斥外国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法规。(法制办、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粮食局)

(四十五)积极完善流通标准化体系,加大流通标准的制定、实施和宣传力度。(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

十四、完善统计和监测体系

(四十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科学规范的流通统计调查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不断提高流通统计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加强零售、电子商务、居民服务、生产资料流通等重点流通领域统计数据的开发应用,提高宏观调控和企业发展能力。(统计局、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

(四十七)扩大城乡市场监测体系覆盖面,优化样本企业结构,推进信息采集智能化发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快监测信息成果转化。(商务部、粮食局)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八)建立由商务部牵头的全国流通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加强对流通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流通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商务部牵头)

国务院要求加强流通领域信息安全

国务院:建立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商品检验制度

国务院:降低流通成本,取缔各种非法收费

国务院:禁止以物流中心名义占地。

国营:发展第三方物流,推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