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
法律分析: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外, 监管人员殴打体罚犯罪、军人渎职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以及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件(轻伤);
(2)重婚案件;
(三)遗弃案件;
(4)干涉通信自由的案件;
(五)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八种情形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能够被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