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管辖权原则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和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其他类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权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中等级管辖和地域管辖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常用的。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不能只依据等级管辖或地域管辖来判断,而应结合相关规则,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等级管辖的规定。基本原则是: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任何与本院所在地有一定实际联系的诉讼。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在不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第二,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司法管辖原则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根据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的,在中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利纠纷的诉讼中有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履行,或者诉讼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查封的财产的, 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的,可以由。 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争议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同意由某一法院管辖。4.《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的,视为承认该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5.专属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合同发生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三、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4.如果上述法律或条约没有规定,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