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办理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侵犯著作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总拷贝数在1000份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侵犯著作权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二)文字作品、音乐,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总拷贝数在5000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视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变造著作权人授权的许可文件或者超越授权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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